人大代表称应防止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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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0:24 法制日报 |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代表痛斥“五利”现象 “五利”: 有利则争 无利则推 不利则阻 他利则拖 分利则顶
本报记者 陈晶晶 法规规定某地区老百姓建房子应检测防雷击设施,按照每平方米多少检测费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检测中心检测。有人问: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这种检测是强制的,那么万一经过检测的房屋还是遭到了雷击,检测中心是不是负全部责任呢? 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向代表们提出的疑问。钟启权代表说,现在不少地方性法规设置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后,却几乎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只有权力没有责任”,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正在严重阻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必须高度警惕。 钟启权代表把当前部门利益法制化对立法的影响痛斥为“五利”:一是“有利则争”,对有益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积极主动争取;二是“无利则推”,对维护本部门利益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立法项目,或借口忙不过来、或强调客观困难多,想方设法推脱;三是“不利则阻”,对其他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为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就想办法阻止;四是“他利则拖”,对其他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认为有利于相关部门而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在协调中固执己见,拖延立法进程;五是“分利则顶”,对审核、审议中提出的调整、平衡或纠正部门利益的意见,或想办法游说,或顶着不接受,甚至扬言若部门利益保护不了就不如不立法了。 “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部门这样提交草案的情况相当多。”钟启权代表说,“结果就导致一些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立法难于出台,而一些主要体现部门利益的法规草案却能赶着起草审议。” 钟启权代表认为,管理部门由法律赋予管理权力和管理职能,也应该在法律中相对承担法律责任。“五利”草案现象归根结底还是把部门利益放在第一位,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府部门为民服务、为民谋利、以人为本的观念还没有彻底建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