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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给点阳光 广西民间融资辩证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18:42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徐友仁

  为了更好地把握民间融资状况,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有效降低民间融资风险,不久前,人民银行南宁中支课题组对南宁、柳州、河池等8个地市、30个县市的329户企业和999户家庭(个体户)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广西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较为活跃或金融服务缺失区域,社会民间融资量占广西贷款的比重约15%。民间融资主要有
六种表现形式:一是自然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一般期限较短、无须担保等繁琐手续,利息补偿较灵活;二是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融资,利率双方协议;三是通过互助会、合会、典当、寄售商行等方式进行融资;四是参股合伙经营,自然人之间实行股份合作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五是企业内部职工或社会集资,表现为风险金的形式;六是商业票据转让(贴现)。

  民营经济为何选择民间融资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调查发现,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信用借款为主、支付方式灵活。相对于金融机构复杂的借款手续来说,更加适应民间资金融通“短、小、频、急”的特点,因此成为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重要原因。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广西民间融资活动中。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服务缺失或信贷支持不足的地方,它可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对发展壮大一批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个体私营企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如南宁市宾阳县某私营小企业,2005年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权上收,企业30万元贷款随之收回。企业考虑到银行贷款手续较为繁琐,为抓住商机,就转向亲戚朋友借贷了100万元,保证了生产资金周转。同时民间融资对农村的地方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广西区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民间借贷资金承担。据调查了解,2004年广西桂林市某县参与民间借贷的农民人数约为6万人,占总人口数的22%;农村民间借贷总额约为1.1亿元,相当全县金融机构全年存款的12.8%,相当全县全年贷款总额的23.4%。

  人们普遍认为,民间融资通过“风险投资”的功能,承接了中小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瓶颈问题。同时,企业进行民间借贷时,一般是将业主作为借贷主体,这使债权债务关系更为清晰,有利于风险损失的补救。

  存在问题不容忽视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民间融资的自发性必然蕴藏一定的风险性,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将可能对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

  目前民间借贷一方面是法律界定不清,比如企业内部集资和社会乱集资没有从法律上进行界定和区分,造成很多企业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担忧,影响了民间融资的合理发展;另一方面是法律手续不齐全,风险隐患较大,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由于民间融资行为多为口头约定或打借条,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依法维权较难。特别是高利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更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据分析,资金的趋利性使民间资金的流动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不利于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会导致部分资金投入到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造成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在新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小造纸、小化肥、小煤窑、小纺织、小炼油等国家严禁、关闭的“五小”项目,这将弱化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如河池小矿众多,基本靠民间融资来维持生产运转。目前广西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高额利率容易使企业产生冒险行为。一旦经营不善,就会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有的企业和个人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导致潜在金融风险扩大。并且由于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趋利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影响较大。

  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建议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课题组特别提醒指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应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融资的活动。对民间融资我们要区别对待,正确引导,堵疏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出台对民间融资主体、用途、额度、利率上限等相关规定,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合理性,对于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行为,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推动民间融资的发展,又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减少融资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趋利避害,对民间融资流向加以正确引导和利用。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等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民间融资的政策性风险和损失。同时创新投资方式,采取市场化的手段,通过有限合伙制、股份制等民间融资方式,整合社会资金进行实业投资,加大民间投资的比重。

  三是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给银行业、企业和市民作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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