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计年内将获中国的全国人大通过,包括刑法在内的多部中国法律的修改随之启动
□本刊记者 吴小亮 张宇星/文
在9月4日拉开帷幕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再次成为众所关
注的焦点话题。这次大会吸引了来自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官、检察官、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
世界法学家协会驻联合国特别代表卡尔勒乔戈基尔兰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中国现阶段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带来了许多腐败机会和权利寻租的空间,这已然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
反腐败公约
近年来,高官携大量资金潜逃海外以求逃脱本国法律制裁的犯罪问题愈演愈烈。这些贪官通过国际银行进行“洗钱”或实施资金跨境转移,不仅给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也日益成为一种国际公害。
但同时,由于政治制度以及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国与国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反腐合力,造成很多国家对外逃贪官问题“鞭长莫及”。
2000年,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先后举行了七届会议,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代表的积极参与下,不仅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且于2003年最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部带有指导意义的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目的是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全球合作机制提供法律框架。
该公约共分八章,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其中,“国际合作”一章特别规定了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特殊侦查手段等。
中国全程参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目前,这一公约在中国尚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最终批准。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透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将很快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有望年内获得通过。届时,中国将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为此项工作积极筹备。
“一旦程序完成,公约将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反腐合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王建明表示。
法律接轨
此前,中国已陆续加入了一系列涉及打击腐败的国际合作公约,包括《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中缅老亚区域禁毒合作议定书》、《打击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宗教主义上海公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
但有关公约要想切实发挥作用,还需要缔约国之间通过双边条约或在国内法中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加以具体落实。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政府至今已与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国内法的相关修订也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一旦公约获批,中国的刑法以及多部法律的修改工作都要相应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
事实上,中国目前法律中涉及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与公约的内容在衔接上存在困难。据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介绍,“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罪和洗钱罪与公约的区别非常显著。”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犯罪分为“受贿罪”(特指国家公务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两种,并强调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贿赂犯罪,除上述二种,还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属故意实施的行为定为犯罪: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此外,公约原则上认为洗钱罪应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而中国刑法所确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远远少于公约所界定的范围。
跨国合作
目前,作为国内外逃贪官的主要藏身地,美国与中国的反腐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凸现出来。
“我们的司法部门和管理机构非常乐意与中国一起工作来对付腐败。我们正通过跨国伙伴和组织与中国一起努力,以加强在安全和银行监管方面的合作。”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接受《财经》专访时表示。
余振东案正是这一合作的成果体现。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三人采取银行内外勾结非法发放贷款、赌博、地下钱庄洗钱、串通涉外企业转汇等手法,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并潜逃美国。后经大量的外交努力,取得美方支持,余振东于2004年4月16日由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今年8月16日,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广东江门开庭审理(参见《财经》2005年第17期“还原开平之劫”)。
“腐败是决不容忍的。虽然我们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差距和政治因素,但我们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坚定承诺合作打击共同犯罪行为,我们决不愿意成为犯罪分子的庇护所。”肯尼迪认为,中美在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已经有很好的合作,而且这种关系“正在变得更好”。
但显然一切才刚刚开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透露,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有关机关和国境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仅抓获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即有70余人。而据公安部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数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
世界法学家协会驻联合国特别代表卡尔勒乔戈基尔兰指出,全球合作反腐,必须提高效率和取得实际的进展。“我们必须要有反腐败的共同意愿,达成一致——所有的反腐败国家必须在各自国家建立法律规章制度来反对腐败。在现实中,我们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和世界法院”。
针对各国由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因素存在的合作困难,基尔兰认为,“如果富裕国家和贫困国家能够在利益取舍上得到一定的平衡,国际社会反腐合作的努力会更有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