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松一紧 国资委张弛企业国资评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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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需再向国资委备案,而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只有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产权评估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
这是昨天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办法》)规定的,该《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松:放权央企 《办法》是国资委成立以来第一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前一直沿用1991年11月16日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根据旧的办法,中央企业涉及产权评估事宜必须由国资委审批。然而在实际市场经营中,各种方式的产权交易,企业以非货币形式进行转让、出资、抵债、收购、兼并、收益、主辅分离等等都需要进行产权评估。此前,这些活动大部分是由中央企业自行批准后再到国资委备案。 现有169家央企,每家至少有两三家二级子企业,这些企业基本上每天都在进行各种产权交易活动。 “中央机关减员以后,国资委人手十分有限,负责此项工作的产权评估处只有不到十个人,那么多的备案文件,想快也快不了。”某中央企业二级子公司的王先生告诉记者。 此前,国资委内部人士也曾表示,国资委正在加大力度调整或废止旧有规章办法,出台新的规章办法,尽量减少报备和审批程序,给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更加尊重市场。 在新《办法》中,企业的确有了更大的灵活度。以下两种情况还可以免去国有资产评估这一环节:其一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其二是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办法》也给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留出了自主空间,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可以由地方国资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紧:动态监管 “《办法》不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具体方法的规定,而是对过程的明确,是为了让评估的程序更加开放、透明。”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今年5月和8月两度参与了《办法》制定的讨论。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如需评估,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办法》中强调,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有资产变动就要及时报告国资委,国资委定期了解企业的资产变动情况,不断地评估,便于知道企业的交易行为,而且也有据可查,这是变过去静态的审核为动态的过程监管,管好但又不能管得过死。”刘澄说。 刘澄认为,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保值增值首先要明确这个‘值’,而这个‘值’是在市场中不断变化的。《办法》也是在为下一步规范业绩考核、奖励制度、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以及管理层增量持股打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