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国有出资人管事重在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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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1:5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目前仍有部分地方国资委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限边界不清、审批过多等问题。由于审批过多,责任加大,有些地方国资委的同志感到压力很大,审批的时候觉得手都在发抖。”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昨天在地方国资委主任研讨班上,对几十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国资委主任和国务院国资委局级以上干部这样说。
对于刚刚成立不久的地方国资委来说,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明确“什么事情该管,什么事情不该管”,依然是一道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我们具体工作当中涉及两方面的关系,一个是国资委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第二个就是国资委和企业的关系。”北京市国资委主任熊大新说,国资委成立初期,社会和公众仍然把国资委作为行业主管的行政机关来看待。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条例》规定,国资委作为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既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特设”二字,正是定位把握的难度。 “现在国资委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熊大新这样理解。 “如果我们定位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上,不但会失去设立国资委的初衷和意义,而且会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黄淑和强调。 黄淑和同时指出,国资委也不是企业,只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而且只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层层授权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不同于十六大以前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更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企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这就意味着,国资委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出资额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人‘管事’,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管理,不同于政府的管法,不能简单以审批来代替。”黄淑和举出了一些地方国资委的经验:把方向、定规矩、管程序、抓监督,通过明确企业主业引导重大投融资方向,对于重大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更多地进行合规性审查而非“审批”,然后通过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对过程的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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