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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约法三章 16项文件重构银监会人事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近日,银监会人事部刚刚否决了地方银监局一项有关人事任命的提议。

  据该部门一负责人介绍,某银监局一位负责监管股份制银行的人员即将辞职,他希望此后就任当地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副处长。尽管新职位称不上显赫,但银监会并不打算给他这个机会。

  这仅仅是银监会人事变化的一个侧面——限制离职官员去向。而与此同时,针对在职领导干部,银监会也明确规定了必须引咎辞职的十种情况(见链接一)。“银监会成立已经两年多,很有必要结合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防止盲目自满、固步自封。”在7月12至14日召开的年中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说。

  上述举动被视为银监会落实监管责任制和严格问责制的体现,也是金融案件频频暴露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实行“双向问责”制度的序曲。随着今年上半年16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见链接二)的陆续出台,银监会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框架业已基本形成。

  新“三不准”

  本文开头的人事任命提议被否定的根据,就是银监会16个文件所涵盖的新“三不准”规定。此前的2003年6月,银监会亦曾对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过“三不准”的廉政要求,即“约法三章”。

  按照新的规定,领导干部在辞职三年内,不得直接受聘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银行业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

  “很多监管人员,由于他的退路是到被监管机构任职,道德风险就产生了。因为他在位的时候,特别是临近退位的时候,不一定能秉公办事,他所制定的法规也可能为自己的将来留下一定的后路。有的金融机构甚至就是为某一个人退职之后有一个机构而设立的。”2004年7月,人民银行一行级领导曾在北京大学某次演讲中声色严厉地批评现状。

  他同时表示,监管部门应明文规定,对有政策制定权和审批权、处罚权的监管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进入被监管机构任职。

  然而,在这次演说后的一年内,“一行三会”中仍陆续有不少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进入被监管机构任职,其中不乏中层领导干部。

  变化首先从银监会开始。近日,银监会已在全系统内下发了清理整顿新“三不准”的文件。不过,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安玉林于7月19日对记者表示,由于银监会成立时间不算太长,类似“越轨”情况目前寥寥无几,这只是一项预防性措施和制度安排。“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有一些正司级领导干部即将退休,省局干部也会面临调整。”安说。

  “双向问责”

  “监管者应该建立权责对称的观念,有监管的权力就要对监管的后果负责,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国有银行在2005年年初的一系列案件,使外界对监管机构该负的责任提出了质疑。

  实际上,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确立了监管责任制和严格的问责制度,并在监管职责分工上体现了这一要求,却一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

  “现在看来,银监会应该对地方银监系统工作人员制定尽职免责制度。但想要在银监会一开始工作时就把这些细节都想全了,确实不太可能。随着认识的深入,制订出的方案也会比较全面。”今年3月,记者就银行业案件多发问题专访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时,唐的回答非常坦率。

  现在,被唐双宁喻为“婴儿第一声啼哭”的监管问责方案终于“放声”了。

  银监会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党委应责令其辞职。银监会同时明确了十种引咎辞职的情况。

  不过,对监管人员而言,“尽职”便可“免责”。“社会上出现盗窃案、抢劫案,公安局无法对此承担完全责任。银行监管也是同样道理。关键在于,必须明确每个监管人员的职责。该做到的你没做到,责任在你;你做到了而事情又发生了,对你来说就是不可抗了。”银监会一人士打了个比方。

  “银监会将会尽快出台监管人员的尽职免责制度。”银监会有关人士说。

  此前的2004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准则》已经成为银行授信工作人员的“免责”条款,加上此次有关监管问责方案的出台,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间的“双向问责”制度终于雏形初现。

  “凡进必考”

  硬币总有正反两面。如果把“引咎辞职”看成一个退出途径的话,那么“凡进必考”,则是进入银监会的基本原则。

  近日,银监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涉及6个局处级职位:创新业务监管协作办主任和副主任两位、办公厅处长或副处长一位、统计部副主任或处长一位、信息中心副主任一位和处长一位。

  此次招聘中,所有职位竞争者都必须经过银监会专业考试委员会的“法眼”,才能决定是否被录用。据安玉林介绍,银监会专业考试委员会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和人才测评方法来选拔和考核各类专业人才。

  安表示,该委员会目前已经成立,但其成员将会因考试内容的不同而变动,主要会从国内外挑选熟悉金融体系、商业银行运作、银行业监管、IT技术等不同领域的高层专家组成。“比如说,我们此次要招聘创新业务监管协作办两个主任职位,国内在这方面的人才相对紧缺,那么境外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专家考官可能占相当比例。”

  由于银监会制定了“凡进必考”的原则,专业考试委员会日后作用将不可小看。银监会规定,对于从系统外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专业考试委员会进行公开选拔;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在进行面试时,非本单位考官不得少于面试考官总数的30%。

  与此同时,银监会对所有职位将实行分类管理,将工作人员划分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保障人员三支队伍。各类人员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于我们专业人员来说,这应该是个好消息。”一银监局人员说。

  ·链接一· 银行监管官员应当引咎辞职的十种情形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在防范、处置银行业金融风险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5)在内部管理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向主要领导责任的;

  (6)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不力,在用人方面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9)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10)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链接二· 银监会16大人事改革文件内容概要

  (一)竞争择优的选拔作用制度

  1.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和公开选拔制度;

  2.推行竞争上岗制度;

  3.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4.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5.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6.建立专业考试委员会机制;

  (二)全方位的考核制度

  7.实行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人员全方位的业绩考核制度;

  (三)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制度

  8.实行职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9.建立和实施奖励制度;

  (四)积极有效的管理制度;

  10.实行辞职辞退制度;

  11.出台了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规范意见;

  12.规范实施退休制度;

  13.制定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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