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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机构征税新规:欲破营利与非营利盲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03:5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章正义发自深圳

  昨天(17日),一份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税收征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同时,《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还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深圳市政府已于前日(16日)向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相互协调,合力共管,以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市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杜绝
偷税逃税行为。

  区分“营利”和“非营利”

  《暂行办法》通过深圳市最新一期(第10期)《政府公报》向社会发布实行,仍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营利”和“非营利”的界定来决定是否对其减免税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应在申请执业登记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票证管理和纳税申报上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将使得针对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更为规范”,深圳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高爱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由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关于“营利”与“非营利”的登记和认定也较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偷税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据深圳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江捍平介绍,深圳目前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380家,其中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约占60%,“我们将极力配合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江捍平表示。

  收费项目界定将逐一细化

  “最大的问题在于目前国内的税政理念和征管理念严重落后于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昨天,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税务系教授刘桓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主要表现在目前对医疗机构“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上还不够科学。他举例说,现在很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存在营利性的项目,实行市场化收费,到底将其界定为“营利”还是“非营利”,一直以来都是税务部门和理论界的一个盲点。

  因此刘桓认为:“‘营利’和‘非营利’不应一概而论,应将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界定逐一细化,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若存在营利性的项目也应对其征税。”

  对此,高爱华表示,“逐一细化”的理念在《暂行办法》中也有体现。“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公办医疗机构,但若其某一项目收费超过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也将对其征税”。

  其中,《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二)无证经营的;(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的;(四)改变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而不符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的;(五)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而无法核实资金用途和盈利分配的;(六)承包承租经营的。

  高爱华还向记者透露,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已与前日向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在医疗机构税收征管上形成合力共管的局面。据他介绍,今后卫生部门将把最新批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抄送给地税局备案;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也将定期将最新的收费信息等提供给地税局。“这将逐渐形成一个制度化的东西”,高爱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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