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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与税制之辩 跨国公司能否回归国民待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2日 10:51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利宏

  内外共识与税制之辩

  《中国经营报》:税制改革已经讨论多年,如何看待当前出现的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的高度关注?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胡怡建:对于近期发生的所谓“54家跨国公司上书国务院” 要求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一事,我们目前在舆论导向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些跨国公司此次提出议案,本身应该是从自身跨国经营的利益角度出发,对于我国准备实施的税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远远谈不上“抵制”。

  税制改革涉及“两税合一”的核心问题有三个。其一,是税收制度设计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税率水平、费用摊销标准以及跨地区经营的税收管理问题。其二,是否“取消目前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这是此次讨论的核心问题。其三,是过渡期期限,以前我国税收改革的方案基本确立对于外资企业有5年的过渡期,但多数外企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认为需要适度延长。

  陈维: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是制度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某些地方和产业领域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了损害。各级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往往对外资企业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有种种政策倾斜。

  胡怡建: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两税合一”已经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种趋势,这是所有内外资企业达成的一种共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曾经专门制定过税收优惠,初期这种制度设计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国内市场的竞争加剧,内资企业和外企在市场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需要对税制进行必要改革了。

  政策困境与选择成本

  《中国经营报》: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为何“内外有别”?这种政策对于国内的市场环境有些什么样的影响?

  胡怡建: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税制特点可以概括成两点:一是名义税率大于实际税率,二是内资企业承担的税赋大于外企。尽管内外资企业都是同样规定的33%的名义税率,但是由于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内外资税收事实上的不能“一视同仁”,内资企业相比外企承担的税赋相当沉重。

  根据相关的统计,外企在2004年的实际税赋大约是12%~13%,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赋则相当于外企的两倍,大约是25%左右。两税合一的关键,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即能否尽力做到财政收入、外商投资与地方政府利益的稳定与均衡。所有矛盾的焦点,是现行税收政策的变革和选择。

  朱军生:目前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仍旧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也就是取消、简化各种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从而扩大税基,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给予优惠。有一种担心,认为取消对于外企所得税优惠可能导致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大幅下降。但跨国经营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间的“转移价格”、合理的税收筹划,用不同的方式消化掉这种政策转换的成本。而我国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以“转移价格”方式避税是违法行为,同样造成了内外企业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从长期来看,跨国公司还是看重中国的巨大的要素市场和消费能力,并不会对FDI(外商直接投资)有长期的显著影响。从政策制定来看,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于地区经济的影响是短期的,一个地区发展的决定因素还是经济发展的拉动。

  胡怡建:现在,有相当的人认为,目前的税率体制改革争议焦点,就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是15%,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是33%,其实这又是一种误导。争论的实质,并不是是否要“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赋”,而是要不要“取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针对的是内外资企业当前不同的“减免税”政策。

  例如,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和先进技术领域的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期限延长的优惠政策,在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出总产值70%的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减半,以及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而内资企业远远没有这样优惠的税收政策,税法只是规定新办企业、在各开发区注册等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FDI崇拜由“量”到“质”

  《中国经营报》:在当前改革逐步深入、不可避免地触动各方利益的经济环境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改革,将对内外资企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产生怎样的影响?

  陈维:两税合一,标志我国对外引资政策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FDI从“量”的崇拜转向对“质”的要求。以前出于资本的稀缺,地方政府往往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制定诸如税收、土地、资产以及人员等方面条件优惠的“土政策”,由此可能对于本土企业产生“挤出效应”,使得内资企业尚未参与市场竞争,就输在了起跑线上。税制的统一与严格监管,会引导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于建设公平竞争、透明规范的制度环境,从长期来看也会使FDI的投资更加趋向理性,引导资源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合理配置。

  胡怡建: 我本人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了去年国家税制改革研讨会,这次会议对于“两税合一”的普遍意见有五个方面,可以概括成“统一税制、规范税基、降低名义税率、调整优惠政策、转型过渡期限确定。”税制统一已经成为共识,税基规范主要是明确缴税的基数,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计税工资规定为800元到96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只有800元到960元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不收所得税,高于这部分的工资则需要交纳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计入成本,若能规范税基,则内资企业的这部分成本可以得到补偿。

  各地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原则是从以前的“以地区为主”转向“以产业为主、产地结合”。这是国家为了资本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保标准和技术进步在税收方面做出的重大调整。可以预见,在新的税收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将逐步从“引进则优”转向“产业导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决定对各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通知》明确规定,地方违反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越权自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已取消的自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反弹。

  其实,对于政策的选择还可以有另外的一种思路,就是能否把当前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推而广之”,可以适用内资企业,从而在不损伤外资企业目前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对内资企业做到了“一视同仁”。如果实施这样的政策,短期之内可能影响到财政收入,但从长期来看,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与外资企业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从成本减少方面提升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壮大了整个经济总量,长期财政收入会持续增长。这种办法不妨成为“两税合一”的另外一种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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