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放开贷款利率上限 央行探路风险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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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2:33 《财经》杂志 |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为商业银行差别化定位、服务于小企业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能
□ 本刊记者 凌华薇/文 今年10月29日,央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此举一出,学界称颂良多,将之视为“向利率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甚至有“里程碑”之誉。然而与之形成巨大反差,商业银行业界则反应平平。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定价、开发小企业贷款提供了用武之地,而中国各商业银行之波澜不兴,恰反应了其缺乏风险定价能力的现实。 种种迹象表明,为了引导商业银行改变“同质化竞争”、忽视小企业发展贷款需求的现实,银监会正在计划引进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帮助银行探索向小企业贷款的全套机制。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11月6日在北京大学的一次讲座期间更重点介绍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功经验,以期对中国的商业银行发展小企业贷款有所帮助。 “风险定价时代”来临 2003年夏天,摩根士丹利的投资银行家蓝德彰在南京发表演讲,称“银行的活动就是买卖风险行为”,这一提法曾令很多中国传统的银行从业者“耳目一新”。因为按照原来的货币银行学教科书,银行是从事货币交易的特殊企业。 事实上,由于贷款利率处于管制状态,中国的商业银行没有动机度量客户风险状况。长期以来,银行从业者不谙风险定价,一直处于按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吃利差为生的状态。直到2003年银监会成立并正式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商业银行才正式开始积累客户风险数据,尝试建立客户违约率统计模型。 2003年,针对当时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监会表示中国“暂不实行”,仍将遵从1988年资本协议,其原因就在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的结果计算所需资本金,即要求银行有一套完善的内部风险度量系统。中国的商业银行显然并不具备这一能力,也未建立客户违约状况的历史数据库。在监管部门推动下,一些银行目前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但依赖于有关历史数据的长期搜集和分析,建模初期无法成为可供风险定价操作的工具。 与此同时,近年来央行一直在稳步推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进程: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2004年1月1日起把贷款利率上限放松到可自由上浮70%、下浮10%,2004年10月29日更是把贷款上限全部打开。 然而,在贷款利率节节放开上限的同时,据银监会统计,至今只有少数银行在个别业务中把贷款利率提高到130%,被充分利用的,反而是贷款利率下浮10%的空间——“价格战”再次受到青睐。 战略趋同已然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通病——“追逐优质企业”。这一现象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建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年报披露数据中清晰可见:三家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各在2万亿-3万亿元,贷款户数均保持在20万户左右,平均每户贷款超过千万元。在庞大的贷款量中,对小企业的贷款基本可忽略不计。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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