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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申购费用是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手续费,按申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前端)

  申购费用(后端)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0%。赎回费用总额的25%留作基金资产,剩余75%作为注册登记费。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的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1=8954.55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4.55份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除非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或其网点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基金的总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5、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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