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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1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份额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9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和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用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支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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