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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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
(二)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那些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本基金投资这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基金产品定位于能为投资者带来实实在在投资收益的高品质的、收益型价值公司,上证红利指数十分恰当地反映了我们的投资目标;另外在一级股票池的选择思路上,本基金与上证红利指数编制方法中样本股选择方法类似,二者业绩将更具有可比性。 对于基金的整体投资业绩,采用以下方法加权后的结果作为评价基准: 国联分红增利基金总体业绩评价基准=上证红利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资讯 行情 论坛)×25%+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5、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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