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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1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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