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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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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