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分红增利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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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以下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和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审计结果和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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