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摘要:6月20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评论】
一是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积极作用;取消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将修改章程审核变更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核,取消对变更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等。
三是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强化法律责任。
五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建立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增加相应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威慑力。
二是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详细]
四是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针对当前基金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在总结近年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引导公司稳健经营、合理考核、加强财务规范、强化信息技术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一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六条,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二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
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其中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体现了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的政策导向。
一是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项资管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其次是取消投资比例限制,删除有关基金资管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的规定,使基金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管计划等。
拟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特定资管业务;取消关于费率管制方面的规定,由基金公司与客户约定收费标准;优化申购赎回安排,增加豁免条款,使“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管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管计划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管计划”可灵活安排申赎,不受目前一季度至多开放一次的限制;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