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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松业务管制 完善基金公司股权政策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为专业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空间

  □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

  □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

  证监会昨日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拟对《管理办法》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延长股东持股锁定期,并对基金公司股东结构、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修订草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以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为专业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草案还取消了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

  草案同时取消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并加强了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修订后的草案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草案还要求,基金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对目前已达到或超过50%的基金公司,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草案还延长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将要求基金公司丰富组织形式,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或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公司应强化监管措施,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并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

  此外,此次修订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由管理公募基金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继续推动基金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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