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婧妤
拟放宽QFII门槛和持股比例、降低基金公司准入及业务管制、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支持基金行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基金业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措施,密集出台。
昨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草案、《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QFII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专户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从新的监管内容上来看,体现了放松管制、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即“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扩大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引入QFII投资者,《QFII办法》从降低资格要求、增加运作便利性、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作出修订。按照修订稿,境外长期资金申请QFII资格的要求降至“2年经营时间、5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QFII可以自有资金单立账户投资,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由20%提至30%,同时拟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管理办法》的修订,则适度降低了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包括取消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同时为避免监管套利规定单个或有关联关系股东持股超过50%的,该股东及其控制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管业务。另外,《管理办法》明确允许基金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与此同时,根据《专户办法》修改稿,监管部门还拟允许基金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同时,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限制,改为由基金公司与专户业务客户自行约定投资比例。
基金开展专户业务的管制也将进一步放松,包括可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取消费率管制规定、在保留强制托管制度基础上对托管机构不再作要求、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等,同时,监管部门还拟优化申购赎回频率安排,并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商品平台转让。
业内人士称,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推动境内外场外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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