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证监会拟取消内资基金公司股东49%持股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0日 19:35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自2004年10月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基金公司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基金业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总体思路,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调动公司股东、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着力优化股权政策、完善公司治理、增强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增强基金行业活力,同时加强业务规范,强化监管措施,防范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此次修订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近期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要求,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充分发挥资产管理行业人力资本的积极作用;取消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将修改章程审核变更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核,取消对变更章程一般条款的审核等。

  二是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在现有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为避免同业竞争,防止监管套利,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目前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为顺利推动此项政策的实施,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三是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强化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强化法律责任。

  四是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五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建立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监管综合评价体系,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增加相应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威慑力。

  六是加强业务规范,引导公司合规稳健运行。针对当前基金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在总结近年来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引导公司稳健经营、合理考核、加强财务规范、强化信息技术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同时明确了外资权益的认定标准,继续推动基金行业对外开放。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修订草案的有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其他意见,共同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关报道:

  证监会: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证监会:研究基金产品向注册制转变

  QFII持股上限将从20%提高到30%

  基金专户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

  证监会: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证监会拟降低QFII要求 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监会拟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拟修改基金专户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规则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