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注册“优乐美”商标被驳 援引唐代名篇起诉知产局

电器注册“优乐美”商标被驳 援引唐代名篇起诉知产局
2020年04月09日 11:00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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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电器注册“优乐美”商标被驳,援引唐代名篇起诉知产局

  法官询问原告,为何在广告旁一直使用周杰伦头像。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江西省的吴先生申请将用于奶茶的“优乐美”商标注册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于是,吴先生将国家知产局诉至法院,并援引唐诗证明“优乐”早已属于固定词汇,不宜过度保护。今天(4月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6月,吴先生申请将“优乐美”商标用于空气净化装置和抽油烟机、电风扇等商品。此后,奶茶“优乐美”所属的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吴先生的申请。吴先生于是将国家知产局诉至法院。

  吴先生起诉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优乐美”是使用在电器等商品上,与喜之郎公司使用在饮料上的“优乐美”商标,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商品。“优乐”一词最早出自于唐代柳宗元的《桐叶封弟辩》中,“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可见“优乐”是早已存在的规定词汇,不宜过于保护。因此吴先生起诉要求国家知产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产局表示,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商标已为公众熟知,且自2011年开始,依据《商标法》被认定按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原告申请的优乐美商标,与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商标高度近似,因此商评委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驳回原告申请。

  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的喜之郎公司表示,2006年该公司推出“优乐美”产品后,聘请人气歌手周杰伦作为广告代言,在全国各大电视台播放,让全国消费者知晓。吴先生申请的优乐美商标,已经在实际中使用,且在广告中均出现周杰伦的头像与照片,但吴先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聘请过周杰伦代言。上述行为可以表明吴先生傍名牌和混淆市场的恶意明显。

  经过一小时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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