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偏监管错位!非银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0-04-08 21:15:46 作者:杨希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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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央行起草的新晋部门规章,这一办法旨在夯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础,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早在2013年6月,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了备付金的监管要求。然而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存管模式和备付金账户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备付金存管制度改革之初,市场上支付机构挪用资金、信息不透明问题频现,且有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在明确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要求后,2017年1月,央行建立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同年4月实施首次交存,后逐步提高交存比例,直至2019年1月14日完成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至此,支付机构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央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支付行业“吃利差”盈利模式终结。

  央行表示,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此外,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于监管对象震慑力度有限。

  据了解,新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关内容,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增加处罚条款,删除了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再适用的内容。

  具体来看,新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新办法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新办法同时对备付金账户体系进行了规范。新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在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新办法指出,这类资金应全额存放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之中。其中,跨境人民币及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一个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遵守外汇局相关规定。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备付金划转业务需通过清算机构进行,并且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其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人民银行认可的账户出金。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付金监督主体职责。除了明确清算机构及备付金银行分别承担集中存管的备付金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外,新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对备付金信息进行汇总核对校验,对提取手续费收入指令审核等。也就是说,在选择主监督机构时,支付机构将需要在银联、网联中作出二选一的抉择。

  新办法还对备付金银行的资质做出规定,包括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等。此前监管对备付金银行的总资产要求为2000亿元,按照新办法,备付金银行的选择范围实际上有所扩大。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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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

杨希

新浪财经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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