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管为长期医疗险立规矩:上调费率并非想调就调

2020-04-02 20:44:03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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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民健康意识的觉醒,我国健康险市场发展正逐步迈入快车道。医疗保险作为健康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和市场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医疗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为此,继去年11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后,今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产品范围、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对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进行了规范,旨在引导险企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险企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相关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同时,费率调整应当以产品为单位进行,险企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同时,对于上一年度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同类产品平均赔付率10%及以上和发生过群访群诉纠纷的产品,该年度不得上浮费率。

  明确可调整费率的产品范围:

  仅限以自然费率定价

  在产品范围方面,通知规定,险企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同时,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所谓自然费率,是指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年龄越大保费就越贵。与之相对应,均衡费率则是指保险公司将各个年龄阶段的对应的自然保费结合利息,平均计算并分配在每个年度。采用均衡费率的产品,投保后每年需交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均衡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险产品排除在可调整范围外,主要是从科学性和操作性两个方面考虑。首先,由于医疗费用的上涨水平难以长期预测,因此如果险企采用均衡费率定价,则对于风险损失率也很难进行长期、科学的计量。

  其次,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如果采用传统的均衡费率方式,如果险企前期定价不足,便很难通过费率调整,再向客户收取这部分定价不足的费用。“特别是一些产品,交费期和保险期限并不一致,如果投保人的交费期已经停止,而保险期限仍旧存在,投保人是否需要再次缴费?这些问题都很难解决。”该相关负责人指出,这种情况下,均衡费率定价产品在调整费率时存在许多操作性难题,因此难以被纳入体系。

  同时,从现金价值的层面考虑,因为采用传统均衡保费模式的保单,通常都会具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公司对费率进行调整,保单现金价值表就会发生变化,退保等操作流程都会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调整,这增加了实际开展业务时的操作难度。“采取自然费率定价的产品,在一个完整的保单周期后是没有现金价值的。那么对于投保人而言,这个时候退保在财务上是没有任何损失的。”

  费率调整应以产品为单位进行

  不得差别对待单个被保险人

  除采取均衡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险产品不在可调整范围外,通知还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制定长期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

  对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通知要求应当清晰、客观。具体来看,可包括实际赔付情况、医疗通胀情况、国家医保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而在费率调整的实操部分,通知进一步明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与此同时,在调费频率方面,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组别的被保险人确定不同的费率调整幅度,但分组方式应当与产品定价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产品条款约定的费率调整上限。保险公司不得因为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明确“负面清单”:

  出现产品赔付率不达标准等情形则不得上浮费率

  而对于部分消费者所担心的“因费率可调整导致保险产品更贵”的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由各险企决定的,但同时通知也明确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具体来看,通知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1、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

  2、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

  3、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同时,若保险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应当将费率调整情况在公司网站“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中公示,说明费率调整的原因、费率调整决策流程及费率调整结果,同时必须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险企应当认真解答投保人对费率调整的疑问,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在销售方面,通知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引导投保人正确理解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费率调整后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再续保的权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续保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风险等合同重要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一直以来,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整都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修改的一大看点。本次通知对具体的操作方法与要求做了规定,有助于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机制。

  同时朱俊生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调整费率,也缓解了险企长期经营的风险,双方利益得到兼顾。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整对行业影响较大,会使未来健康险主要的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商业健康险目前以疾病保险为主,疾病险中重疾险占主导地位,医疗险的占比较低,且以短期医疗险居多。但重疾险的寿险属性较强,同时件均保费较高,保障额度相对较低,从保障看病费用的功能来说,仍有局限性。费率可调整后,越来越多的险企将开发保证续保的医疗险,重疾险独大和医疗险以短期为主的情况都会发生改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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