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赔偿30万,此前曾向乔丹本人索赔
据《北京商报》报道,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乔丹体育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据报道,双方争议的点在于“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对于原告诉讼,据《北京商报》称,“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其实,这起事件可以具体追溯到几年前。
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裁定迈克尔·乔丹败诉。
得知判决结果后,乔丹只留下了一句,“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随后的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而在事件过了大半年后,当年7月19日北京法院网刊登文章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
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当时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
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当时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乔丹体育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对于此前几年的拉锯战,迈克尔·乔丹本人曾在声明中表示:“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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