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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阿斯匹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21:34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郭威

  现在到各大医院,你可能已经无法买到阿斯匹林。医生们会向你推荐一种叫“巴米尔”的新药。

  值得一提的是,“巴米尔”其实就是单一成分的“阿司匹林”,只不过换了一个名字
,售价就翻了20多倍。在“巴米尔”的作用下,“阿司匹林”已经在很多医院难觅踪影。而“巴米尔”正是阿斯利康的产品。

  同一种药品换个名字、换个包装价格就翻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例子层出不穷,使得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消费者眼花缭乱,只能听凭无良医生摆布。

  “新药”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惨烈,制药商为保住市场份额不惜给付医生高额回扣,而医生自然是“价高者得”,反正都是一种药,谁给的回扣高就开谁的药。

  制药商当然不做亏本买卖,这笔账最终还要算到消费者头上。药价于是扶摇直上。

  阿斯利康去年在中国上市的用于治疗肺癌的新药“易瑞沙”,每片售价高达550元,而在印度,同样的药仅合每片人民币60元。

  针对药品行业混乱无序的定价体系,国家发改委正在酝酿出台《药品定价方法》,虽然业界对具体条款仍有颇多争议,但毕竟将是中国第一个比较全面的政府药价管理指导性文件。

  一查到底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治理。”在3月28日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痛批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顽疾,卫生部可谓煞费苦心,去年年底热热闹闹推出的“平价医院”,在一片质疑声中已经悄无声息。这次,卫生部终于找到了看病贵的“病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高部长的话掷地有声。

  纳入刑法体系

  根据现行《刑法》,受贿罪分为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普通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商业受贿罪的主体则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无论是普通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都把处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漩涡中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生排除其外。

  因此,虽然近几年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愈演愈烈,但涉案人员充其量只能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也因此才有了高强部长所说的“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法、以罚代刑的问题”。

  不过,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的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快就会纳入刑法体系——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医生收受“回扣”将不再只是行业不正之风,而是犯罪行为。

  打破行业潜规则

  高部长之所以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大光其火,绝不仅仅是因为某些医院、某些医生出了问题,现实情况是,这已经成了行业潜规则。

  当记者就医生收受商业贿赂问题采访到北京市某著名三甲医院时,该院院办工作人员听说记者是从一家医药公司内部获得的部分受贿医生名单,第一反应是谴责这种破坏“规则”的行为,然后笃定地告诉记者:“给医生回扣的现象普遍存在,你要是发传真过来,让别人看到影响不好,你还是找医生本人核实吧。”

  以此逻辑,也许当患者向医院举报医生索要“红包”时,医院也完全可以因觉得“影响不好”,而让患者去找医生本人“讨说法”。

  令人欣慰的是,即将开展的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直指这种“潜规则”——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列为重点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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