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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新规横空出世 媒体经营收益将上缴财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 14:4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善哲 珠海报道

  近来,珠海本地媒体的从业人员正被一团疑云笼罩。根据当地最新出台的一部法律文件,珠海的国有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将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上缴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需要开支时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划拨。

  此事引起《南方日报》等省内媒体的关注。珠海特区报的一位记者对此感到迷惑不解:“广告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发行、采编等环节的成本再由财政部门预算开支,媒体的财务监管岂不是和政府机关差不多?”

  这部让外界颇多猜想的《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8日举行的珠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通过。其旨在将以往长期游离于政府正式赋税之外的非税收入,纳入更加透明的财税监管体系之中,从而完善对公共财政的监控。

  根据珠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边玉峰所作的关于《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的初稿并没有关于媒体的内容,“只是在分组审议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将电视、广播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审议意见。”

  本报记者得到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在其第三条关于非税收入的定义和内容中,第九项为“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

  而在第十八条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管理中,第二项规定:“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

  《条例》的“横空出世”,将对珠海的本地媒体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珠海当地与媒体有关人士最为关心的问题。

  事实上,这部以21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调研和审议阶段,就不时有反对声浪响起。

  据珠海市委宣传部的一位人士透露,立法部门曾在2003年就《条例》到宣传部门征询关于媒体部分的意见,“我们认为这样规定并不妥当”。

  宣传部人士表示,“这次条例通过,我们并不知情,也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知道的,也比较吃惊。”

  在审议阶段,支持者认为,珠海的媒体广告等经营性收益很高,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却很弱,将其纳入政府监管并不会限制媒体的发展。

  宣传部人士介绍说,珠海现有两个主要本地媒体,一个是珠海特区报集团所属的“两报四社”(《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以及珠海出版社、珠海杂志社、珠海图片社和音像出版社),以及新近合并组建的珠海电视台。本报记者并未获得报业集团最新一年的收入情况,只是在相关资料中查证,在2003年,特区报和晚报的广告收入突破亿元。

  审议中主要的反对意见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水生。杨认为,媒体现在市场化走得很好,将其经营收入统过来管理,“不是又走回媒体躺在政府怀里、被养着发展的老路上去了?”他称,尽管媒体广告经营收入巨大,但需要的市加强审计和监督,而非“统死管理”。

  杨水生在任职人大之前,是珠海市委宣传部部长。

  但据报道,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关玉嘉表示,将媒体的经营、服务性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目的是要管得住,而不是要管得死,条例的目的是监管时有法可依。

  《条例》同样也让珠海之外的媒体人士感到诧异。

  广东省新闻界的一位权威领导介绍说,尽管媒体的广告收入动辄上亿,规模庞大,然而很多纸媒体的发行业务亏损同样巨大,因此,广告收入很大程度上要填补发行的损失。“不能单看广告收入的多少。”

  而在他看来,这更涉及到媒体的改革方向问题。“按照我国现在的管理体制,办报部分为事业单位,而在广告、发行所在的经营环节则走的是市场化道路。”他认为,就算是国企,其资金往来也没有被列入财政预算的道理。

  此位人士认为,经营性资产走企业化、市场化道路,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不久前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所确定的改革路径。

  珠海市人大一位人士称,《条例》并未走完所有的立法程序,最后还将被提交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其合法性审查后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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