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欠薪者的罪与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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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4:3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陈善哲 深圳报道 应该如何惩罚拖欠工人工资的雇主?对此,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很多人抱怨说,法律对欠薪者过于仁慈,最好能用刑法将他们入罪。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们或许愿意看到1月12日在深圳会堂发生的一幕:8名被指欠薪逃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戴着头罩,在警察的押解下,在台上一字排开。他们被公开宣布将受到刑事拘留。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是国内“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这样的表述可能与事实有出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局的一位人士透露,此八人是因为涉嫌其他经济犯罪而被刑拘的。 重典下的八个欠薪者 1月1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高调举行“打击恶意逃薪公开处理大会”,据称此举标志着深圳重拳打击恶意逃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正式启动。 八名犯罪嫌疑人是各自企业的老板或负责人,被指控在2004年至2005年间,分别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350余家供货商货款4100多万元,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万元。 八名涉案人员被公开追究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让外界联想到与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有关,而有关方面似乎也有意通过这种方式,向外界释放出欠薪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号。 然而,对于法律界人士来说,如何给此八名人员定罪,是一个饶有深意的问题。 “我注意到相关报道了,特别想知道的是,这八个人是用什么罪名定罪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说。 在当日的会场上,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洪朗称,八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涉嫌经济犯罪。至于到底涉嫌哪些具体的经济法规,有关方面语焉不详。 深圳市公安局的一位人士说:“既然动用刑事追究手段,名义上肯定不是因为拖欠工资,因为刑法上还没有制裁欠薪的条款。” 这位人士表示,欠薪只是涉案人员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但是将他们刑拘,肯定“够得上犯罪的条件”。据透露,八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有合同诈骗、私刻公章等。需要澄清的是,“合同诈骗”主要是指与供货商等往来的买卖合同,而非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深圳此次用刑事手段追究欠薪者责任并在社会上形成话题,与近年来人们对应该如何处罚欠薪者的争议有关。很多人认为,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太宽松,欠薪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欠薪之风愈演愈烈。因此,要求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的呼声日渐高涨。 公安局人士称,此次处理行动由深圳市政法委统一组织和协调。据悉,深圳市政法委曾经召集公安、劳动、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研讨。 深圳司法机关此次“打擦边球”式的举措,被认为是司法者与社会民意的一次桴鼓相应。出席大会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视员马红兵认为,在目前相关法规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深圳市先行一步,力图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突破,将为最终立法提供依据”。 深圳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认为,在时近年关的欠薪逃匿事件高发期,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有“实用主义”的考虑。 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有数据显示,去年在深圳,包括欠薪在内的劳动争议问题所引发的集体上访275批,占集体上访总量的四成左右。谭国箱强调说,恶意逃薪问题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作为中国最早进入全球产业链的制造业基地,深圳所在的珠三角地区,成为观察中国劳资关系的最佳场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显示,该局去年检查用人单位35000多个,涉及员工800多万人,为员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9亿元,其中处罚违法用人单位1300多家,共罚款近4800万元。 欠薪者的刑法梦魇 段毅是对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张者之一,但对于深圳此次举动却有保留意见,他认为如果能在刑法中增设恶意逃薪罪的相关条文,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就是名正言顺之举,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国内欠薪事件逐年高发的趋势从2004年开始受到遏制,但形势的严重性仍然让政府有关部门不敢掉以轻心。因此,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表示,应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这也是欠薪频发地区劳动执法部门的想法。2005年1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来广州检查,广州副市长苏泽群、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同时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 然而,是否利用刑事手段惩治欠薪,立法机关仍有犹豫。曲新久说,据他掌握的刑法修正的进展情况,最新的刑法修正稿中并没有“恶意欠薪”的相关条款。他认为,从理论和立法技术上说,增设这样的条文没有问题,“在任何市场完备的国家,这种恶意逃废债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 不过,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认为,欠薪问题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不宜通过刑事手段介入。“关键是建立和完善解决欠薪纠纷的常态机制。”刘开明认为,现行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体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对立法者而言,是否将欠薪者入罪,或许最大的困难不在于立法技术,而在于社会经济政策的考量:工人和企业主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劳工保护和投资环境保障之间如何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