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被罚拉开投资者索赔序幕

新疆浩源被罚拉开投资者索赔序幕
2018年11月15日 11:22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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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记者 陶炜

  11月14日晚间,新疆浩源(维权)(002700)发布了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消息。公司被查实存在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这意味着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满足。

  违规事宜已查实

  新疆浩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完毕。11月14日晚间,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重大交易事项,未在2017年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公司被新疆证监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局查明,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而友邦数贸由盛威实业全额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李平、股东陆红仅为名义股东。由此,新疆浩源与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而新疆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6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7 亿元,同期收到还款 1.7 亿元。2018 年 1 月 2日至 2 月 2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3.6 亿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收到归还本金 3.6 亿元、利息 608.88 万元。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新疆浩源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向友邦数贸分 10 笔划转资金累计 3.1 亿元;2018 年 2 月 1 日,上海源晗与友邦数贸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于次日向友邦数贸划转 2.2 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新疆浩源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举东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罚款。

  拉开投资者索赔帷幕

  随着公司正式受到处罚,投资者向公司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鉴于公司已因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受罚,凡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买入新疆浩源并在2018年3月21日仍持有至少一股的投资者,可以将姓名、电话、交易记录发送邮件至jzqsp2016@126.com的邮箱参与由《金陵晚报》“易索赔”频道组织的索赔报名,并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据了解,该案将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独董王京伟认为自身应免罚的申诉未获证监会认可;从情节来看,这意味着证监会对独董等实控人以外的高管同样采取了严格要求的态度。王京伟在听证及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根据公司董事会记录及高管人员笔录,其已在工作中对上述异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关注和询问;第二,其关注并询问到公司的关键问题,但未能采取其他方法进一步核实,是被公司管理层隐瞒真实情况,没有获得真实信息造成的,而不是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第三,应当根据责任轻重对处罚额度进行区分,对其免于处罚或采取更轻微的处罚。而证监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关注和询问,以及公司公司管理层刻意隐瞒无法获得真实信息造成未能核实的情况,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从前期发布的三季报来看,公司的业绩并不太理想。2018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56亿元,同比增长8.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98万元,同比下降10.01%。考虑到未来遭到投资者索赔的因素,公司业绩或继续承压。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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