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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证监局
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胡龙双:
2022年7月15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314.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51%。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白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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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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