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二审改判 律师:大部分股民丧失索赔资格 发生了什么?

华泽钴镍二审改判 律师:大部分股民丧失索赔资格 发生了什么?
2021年06月07日 15:09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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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有投资者迎来了终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国信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一审结果,二审在揭露日、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比例上均进行了改判:首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将成都中院一审认定的揭露日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2017年7月7日)前移至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日(2015年11月24日);此外,中介机构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一审分别承担承担40%和60%的连带责任,改判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2/3投资者丧失索赔资格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有个专业术语叫“三日一价”。三日是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示日、基准日,一价是基准价。一般而言,投资者只有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进,并且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亏损投资者,才能被认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也即是说,揭示日将直接影响股民是否符合索赔条件。二审中,华泽钴镍的揭示日由2017年7月7日前移至2015年11月24日,即投资者的可索赔时段由一审的“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变更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4日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造成亏损的投资者”。

  随着揭露日的变更,基准价也将发生变动,从二审判决来看,华泽钴镍的索赔基准价从3.72元变成19.87元。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周某、国信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小投服前述计算结果,周某的投资损失总计为3288.49元,一审判决认定其损失为35510.05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也即是说,周某的投资损失由一审认定的35510.05元减少至3288.49元。

  “华泽钴镍二审将揭露日变更为立案调查日,导致将近三分之二投资者没有索赔资格,同时基准价的大幅提高,将使得能获赔的投资者,获赔的金额也非常低。”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华泽钴镍并非揭露日引起争议的个例,此前康美药业揭示日的认定也引起了投资者及律师的广泛关注。根据投服中心说明,本次索赔投资者范围为“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ST康美”的投资者。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指出,以目前索赔条件进行代表人诉讼征集,对其他因康美药业持续造假行为造成受损的投资者来说,其权利有可能被侵害。2018年10月16号之前,就有媒体曝光ST康美造假行为,但公司进行了紧急辟谣,假设投资者相信该公告,在10月16日之后买入ST康美,并且公司2019年4月底公布年报的时候还在继续造假,这部分投资者也应是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

  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提升至100%

  因多年财务造假,2018年1月30日,华泽钴镍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国信证券、作为审计机构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分别于2018年6月及2019年1月被证监会处罚。其中,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罚没2800万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四川高院认为,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

  在此前一审中,成都中院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分别承担40%和6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周某随后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两名中介机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中,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

  最终,四川高院判决国信证券、瑞华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证监局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对于该判决,张云律师称,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如果上市公司造假,为上市服务的中介结构可能为自己的过错付出巨额赔偿,尤其是当上市公司丧失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一定会将这些中介结构列为被告,让中介机构承赔偿责任。华泽钴镍案件中承担的两家中介机构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行政处罚。而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判决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事务所都要承担补充责任,以后股民维权又多了几家赔偿责任人。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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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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