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喀什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分公司两副总遭撤职

人保财险喀什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分公司两副总遭撤职
2020年06月29日 15:48 金融界

原标题:人保财险喀什违法编制虚假材料 分公司两副总遭撤职 来源:金融界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26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喀什地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

人保财险喀什地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陶继东、阿不力米提?托合提时任人保财险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上述两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601319,诊股)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维权)(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陶继东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在你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承保理赔档案及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601398,诊股)、建设银行(601939,诊股)、农业银行(601288,诊股)、中信银行(601998,诊股)、交通银行(601328,诊股)、光大银行(601818,诊股)、招商银行(600036,诊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诊股)、平安银行(000001,诊股)、华夏银行(600015,诊股))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0年6月19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阿不力米提?托合提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在你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承保理赔档案及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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