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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尊敬的董秘,根据贵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股东数等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请问将相关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够得到股东数的回复?
董秘回答(民和股份SZ002234):
您好,股东数作为股东名册信息的一部分,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翻扫等)对相关文件进行复制。您可持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来公司进行查阅。 由于股东人数事项不属于公司信息强制披露范畴,本公司仅在定期报告和其他特定事项公告中披露股东人数。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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