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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安泰(维权)因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遭行政监管 来源:资本邦
9月5日,资本邦讯,ST安泰发布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杨锦龙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证监局决定对其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风斌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及本人在2018年6月29日公司对上述第三条第二项内幕信息披露当日买入12万股公司股票,买入金额20.28万元)负主要责任,证监局决定对其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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