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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11月5日、2021年1月27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慧普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签订三份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合同金额累计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70.18%,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才补充披露上述重大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严雪峰应当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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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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