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对子公司增资及用途未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仁东控股对子公司增资及用途未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2018年10月23日 13:5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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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0与23日,近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因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及未按规定对重大事项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闫伟被浙江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浙江证监局对仁东控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仁东控股存在下列问题:

  一、仁东控股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对子公司天津民盛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11.95亿元、对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18亿元。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准确披露对子公司实际增资情况及增资款用途的情形。

  二、2017年2月10日,仁东控股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贷款7.5亿元并将主要资产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利”)90%的股权、广东合利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但直至2018年4月28日,仁东控股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主要资产被质押情况进行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临时公告的情形。

  三、2017年8月3日,仁东控股发布了《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显示仁东控股于2017 年 8 月 1 日、8 月 2 日收到交易对手方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泰晟”)支付的交易尾款18,396.37万元。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上述款项最晚付款日为2017年4月15日。仁东控股于2017年8月3日才对浙江泰晟延期支付款项事宜进行详细披露。因此,仁东控股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情形。

  浙江证监局表示,仁东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闫伟作为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认定闫伟为不适当人选,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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