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IPO:实控人前妻是否该列为共同控制人?

苏州龙杰IPO:实控人前妻是否该列为共同控制人?
2018年10月22日 20:4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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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IPO:实控人前妻是否该列为共同控制人?

  来自微信公号:梧桐树下V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出现波折。苏州龙杰2017年9月15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只列席文杰为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反馈意见询问公司没有把席文杰的前妻杨小芹、女儿席靓认定为共同控制人是否合适。在2018年8月24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加列席文杰的女儿席靓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但仍然没有把席文杰的前妻杨小芹列为共同控制人。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杨小芹与席文杰4年前离婚。杨目前直接+间接方式合计持有苏州龙杰14.9288%的股份,是苏州龙杰第二大股东,又是苏州龙杰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又是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的母亲,是一名董事的岳母,又长期担任苏州龙杰采购部部长。

  一、 苏州龙杰的基本情况及股东结构

  苏州龙杰前身成立于2003年6月,2011年5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总股本8920.3万元。公司一直专注于差别化涤纶长丝、PTT纤维等差别化、新型聚酯纤维长丝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苏州龙杰在2012年就申报了IPO,在2013年一季度撤回申报。

  公司最新股东有81人,除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是法人外,其他80名股东均为自然人。2014年10月,席文杰与此何小林、王建荣、曹红、徐志刚、王建新、黄素祥等6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述6人直接持有苏州龙杰5.62%的股份,持有苏州龙杰控股股东龙杰投资19%的股权;2017年4月,席文杰与此同钱夏董、倪建康、陈建华、周颉、曹伟等5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上述5人直接持有公司2.22%的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7.5%的股权。

  苏州龙杰股权结构如下:

  从上图可知,龙杰投资是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69.056%。杨小芹以4.4788%的持股比例位列公司第二大股东,高于席文杰、席靓的持股比例,这俩父女的持股比例均为4.242%。

  (苏州龙杰81名最新股东名单中前24名股东) 再从控股股东龙杰投资的股东来看,杨小芹是单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5.133%,而席文杰、席靓的持股比例分别是14.334%、14.333%。

  杨小芹间接持股比例转化成直接持股的话,是69.056X15.133%=10.45%,再加上直接持股比例4.4788%,合计14.9288%,高于席文杰的合计持股比例。

  二、虽已离婚,仍是采购部长、是一名董事的岳母

  席文杰出生于1966年9月7日,杨小芹出生于1965年11月17日,席靓出生于1989年9月8日。看来,席文杰、杨小芹是姐弟恋而成夫妻。

  招股说明书只披露了席文杰、杨小芹2014年10月离婚。但没有披露离婚的具体原因,也没有披露婚姻出现纠纷的时间起点。但对两人婚姻出现纠纷的时间点,招股书还是有点零星的披露。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公司按部分股东要求减资1079.7万股的原因有二,一是2013年公司撤回了IPO申报,二是席文杰、杨小芹婚姻纠纷。

由上可以看出,席文杰、杨小芹婚姻出现纠纷最迟不晚于2013年7月。

  由上可以看出,席文杰、杨小芹婚姻出现纠纷最迟不晚于2013年7月。

  另外,招股说明书披露,杨小芹从小股东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是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约定席文杰将其持有的苏州龙杰378.4万股转让给杨小芹,杨小芹持股数因此从原来的  21.12万股增加到399.52万股。席靓成为苏州龙杰也是基于父母的这份离婚协议。

另外,苏州龙杰目前的一名董事邹凯东系席靓的配偶,席文杰、杨小芹的女婿。

  另外,苏州龙杰目前的一名董事邹凯东系席靓的配偶,席文杰、杨小芹的女婿。

  仍担任采购部长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苏州龙杰担任的职务,杨小芹为采购部部长。

三、2017年申报稿及证监会反馈意见

  三、2017年申报稿及证监会反馈意见

  苏州龙杰在2017年9月5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只认定席文杰一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摘自2017年申报稿)(摘自2017年申报稿)

  针对苏州龙杰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在2018年8月10日公布了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第4条意见,就提到了席文杰、席靓及席文杰前妻杨小芹的持股比例等事项,并询问“仅针席文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证监会2018年8月10日公布的针对苏州龙杰的反馈意见)(证监会2018年8月10日公布的针对苏州龙杰的反馈意见)

  四、更新披露稿只增列席靓为实际控制人

  在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后,公司及中介机构改变了首次披露稿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把席文杰、杨小芹的女儿席靓增列为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还分析了未将杨小芹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认为具有合理性。

  招股书还分析了未将杨小芹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认为具有合理性。

五、认定难题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分析

  五、认定难题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分析

  2018年8月发布的《IPO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第9问“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如何掌握?”中有这么一段话:“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果杨小芹与席文杰迄今婚姻关系存续,那么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肯定豪无疑问。

  然而,纷繁复杂的现实总会挑战现有的规则!苏州龙杰的杨小芹就是典型。笔者只能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分析。

  前面资料已经显示,杨小芹是苏州龙杰第二大股东,是苏州龙杰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是直接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4.9288%,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股东。杨小芹又是实际控制人之一席靓的母亲、是公司董事邹凯东的岳母。

  这里再分析一下应该认定杨小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个核心原因:杨小芹离婚后仍然担任公司采购部部长。

  招股说明书披露显示,苏州龙杰前身在2003年6月成立时,杨小芹就是采购部部长。

  在家族企业,采购部是一个核心部门,是付钱给别人的,是一个油水部门,道德风险很高。老板都是把很信任的人安排去负责采购部的,可以说这个采购部长的实权比一般副总大得多。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基本成了仇人或者路人,除子女的事情外连见面都懒得见了。有的夫妻离婚后仍然交往挺多,甚至离婚不离家,有的夫妻离婚完全是为了规避某些监管,比如一方是较高职位的公务员的。

  席文杰与杨小芹虽然离婚了,离婚的原因也不得而知,但从离婚后席文杰仍然让杨小芹担任苏州龙杰核心部门负责人可知,离婚并没有影响席文杰对杨小芹的信任,两人仍是合作关系。采购部部长,不是高管,胜过高管!而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方没有显示席文杰有新的配偶,说明席文杰在与杨小芹离婚后至今没有再结婚。

  因此,是不是认定杨小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笔者认为,认定更为妥当,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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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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