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7月21日 06:0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66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欧浦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国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44人,代表股份541,984,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2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人,代表股份501,246,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1人,代表股份40,737,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74%。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6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以下简称“乐从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资质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案涉《协议》,约定被告为南大公司、指日公司、顺钢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被告对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称案涉《协议》是在被告办公室,由被告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陈礼豪签名并盖章签署的,被告称案涉《协议》是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是其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被告提供保证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审议,原告在诉讼中也承认其未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过审查,故案涉《协议》属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案涉《协议》,该《协议》上加盖了被告印章,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机关审议,擅自签订案涉《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足以表明被告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漏洞,被告对于案涉《协议》无效有重大过错。原告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未对被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对于案涉《协议》无效也存在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和全案情况,被告应对南大公司指日公司、顺钢公司不能清偿在案涉《协议》约定的主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担保债务的主合同为南大公司合同编号44010120180001242的流动资金借款,未受偿本金30,000,000元,顺钢公司合同编号44010120180005868、44010120180005867的流动资金借款,尚未受偿本金分别为5,000,000元、5,000,000元,指日公司合同编号44010120180005992、44010120180004776、44010120180004732的流动资金借款,尚未受偿本金分别为10,000,000元、15,000,000元、15,00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上述债务已经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且相应《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应对南大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018)佛仲顺字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124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99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477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47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对顺钢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86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顺钢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6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请求确认其对被告基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地块“三旧”改造“挂账收储”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案涉《协议》无效,当事人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故原告上述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1012018000124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99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012018000477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5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47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86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0013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4401012018000586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85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负担223,925.80元,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3,92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6民初20018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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