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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保监会:长期医疗险费率首次调整不得早于产品上市满3年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上海证券报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长期医疗险,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1年,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1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业内人士解释称,消费者购买长期健康险产品后,至少前3年不会因费率调整多交保费。若保险公司在合规范围内上浮费率后,消费者觉得产品不划算,可以选择终止合同。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补充道,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合同成立以后,无论消费者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还是产品停售,保险公司都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即便产品上市满3年,保险公司也不能随意调整费率。通知称,当上一年度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保险公司便不能上浮当年度产品费率。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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