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应报总行审批

北京银保监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应报总行审批
2019年10月12日 20:54 澎湃新闻

  原标题:北京银保监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应报总行审批

  北京银保监局对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类业务提出5个“严禁”要求。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印发《通知》是为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传染。《通知》规范的对象金融科技公司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

  近些年来,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但与之伴生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银行机构经营不审慎,内控管理不足;部分金融科技公司良莠不齐,各类技术服务风险隐患不少。

  《通知》明确,北京辖内的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应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要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还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还应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通知》指出,要严格审慎制定与合作机构的协议条款,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明晰权责边界。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保证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

  当前,有不少银行与各类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互联网助贷、联合贷款等业务合作。但是,一些金融机构借道助贷突破了经营区域限制,还有机构将信贷业务发展为资金业务,既有合规问题,还存在真实风险被掩盖的隐患。

  此次《通知》则重点提到了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要求辖内银行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在自主风控方面,《通知》要求,银行要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配备专业人员,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通知》要求,辖内银行应加强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充分评估风险,严格审批程序,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设定预警触发机制,动态评估风控模型,不断完善产品设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关键节点风险把控,严防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暴露。探索通过远程视频、生物识别等手段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意愿真实性,结合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异常监测,防范外部欺诈行为。加强新增授信客户的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过度借贷、重复授信风险。

  在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方面,《通知》指出,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采用自主支付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发放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对于异地客户授信业务,《通知》明确指出,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办理异地个人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关于面谈、面签的相关要求,并应抽取一定比例采取现场调查方式进行贷后管理。

  除此之外,《通知》还强调,辖内银行不得违规推介、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应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合作机构行为的监督,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同时,还应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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