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1.59亿款项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1.59亿款项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9年04月12日 20:54 21世纪经济报道

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1.59亿款项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唐唯珂,闫晓丽 广州

华大基因就关联方员工参与华大基因项目研发及关联方“输血”等问题作出回复。

4月12日晚间,华大基因就4月8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回复并公告。

对于关联方员工参与华大基因研发、审批和项目跟进工作的原因和合理性,华大基因方面表示,宋博士于2013年入职天津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大”,系上市公司子公司),2015年因其个人有意向申请博士后项目,因不能全职投入上市公司的研发工作,为避免占用公司资源而将编制转入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原“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以下简称“华大研究院”,系上市公司关联方),并于 2016 年加入博士后工作站。

“非小细胞肺癌 ctDNA 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及“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PCR技术开发”项目,宋博士在天津华大工作期间参与了项目的前期工作,该两个项目在 2017 年正式立项,考虑到研发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周期性,宋博士在博士后工作站服务期间,仍有参与前述两个项目。博士后项目完成后,宋博士重新加入上市公司。

此外,关联方员工参与股份公司研发审批,主要是形式审核,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审核,主要作用为节约知识产权申请费用以及协助复核申请专利的材料是否形式上齐备。

关于关联方员工参与的股份项目研发成果的归属情况及在公司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华大基因方面表示,“非小细胞肺癌 ctDNA 检测试剂盒(NGS)注册申报”项目,研发产出的专利名为“一种外周血游离肿瘤DNA的富集方法、试剂盒及其应用”,项目专利所有权归属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专利做出智力贡献的共有7名研发人员(其中包括宋博士),该7名研发人员仅具有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

“结直肠癌早筛多重甲基化 PCR 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产出的专利名为“筛选甲基化 PCR 检测的目标区域的方法、试剂盒及应用”,项目专利所有权归属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专利做出智力贡献的共有6名研发人员(其中包括宋 博士),该6名研发人员仅具有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不享有专利的所有权。

此外,华大基因方面还表示,以上两项专利技术对应的产品并未在2017年至2018年形成收入,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 果产生影响,目前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

对于关于公司研发体系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

华大基因方面回应称,公司拥有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研发新产品所需的人力资源、实验设备、医疗数据库、医疗和科研机构合作关系资源,2017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1.7亿元,最近三年累计投入超过4.5亿元;2017年度研发人员532人,研发人员占比18.69%,最近三年研发人员占比均超过15%。公司具有独立自主从事研究开发以支持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能力。

最后,关于合同编号13100-600086号和13100-600121号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包括不限于支付金额、时间安排等,向华大智造支付1.59亿款项的支付时间,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华大基因方面表示,与关联方华大智造签订多个采购合同,包括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13100-600086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8 亿元),以及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13100-600121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64 亿元)。1.59 亿元的付款系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之间向华大智造支付的数笔款项之和,主要对应13100-600086号及13100-600121号合同的采购交易。

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都为分批交货、100%预付(发货前支付该批次对应的 100%货款)。公司向华大智造支付 1.59 亿款项的支付时间如下:于 2017 年 8 月11日支付2,500万元,于2017年11月9日支付1,131万元于2017年11 月14 日支付60万元,于2017年12月4日支付3,537万元,于2017 年12月 7 日支付 5,225 万元,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38万元,于2018年2月11 日支付3,500万元。

前述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符合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分批交货及100%预付的交易模式符合行业的设备采购及结算惯例,支付的款项为购买设备所需资金,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但华大基因方面也提到,由于存在同一供应商对应多个合同的情形,且多个合同同期执行,合同总金额、分期付款金额(发货前支付该批次对应的100%货款)、核销金额并未做到一一对应的规范要求,且在付款核销时也未清晰地标注合同索引号,导致财务核销偏差。并且在上市公司检查过程中也未能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持续加强付款流程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华大基因 深交所 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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