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7年06月03日 01:11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接到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017年6月1日,中恒投资将下述股份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投资共持有公司股票200,389,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6%,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64,700,000股,限售流通股35,689,72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58,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其中本次质押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

  除以上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处于

  质押状态的情况。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30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需履行的程序: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中恒派威系公司持股36.65%的参股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将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且条件相等,同时公司要求中恒派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本事项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派威”)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布局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需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要求中恒派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公司按出资比例36.65%对中恒派威提供担保是公平合理的。

  2017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对此项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为中恒派威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国锭

  注册资本:6275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2年05月16日

  营业期限:2012年05月16日至2032年05月15日止

  经营范围:生产:LED电源、LED灯具。技术开发、技术服务:LED灯具、电源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电源设备、家用电器;货物进出口;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与本公司关系:中恒派威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36.65%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为中恒派威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中恒派威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结构如下:

  ■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上担保事项公司与商业银行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中恒派威,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经营情况稳定,具有较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提供上述担保能够充分满足参股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布局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要求中恒派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公司按出资比例36.65%对中恒派威提供担保是公平合理的。

  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该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事前审阅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中恒派威的经营情况,认为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参股公司中恒派威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参股公司中恒派威,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内容和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审议程序规范,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担保,有利于中恒派威的生产经营发展,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且公司与中恒派威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中恒派威提供担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中恒派威为公司参股公司,根据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公司对其的控制情况,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中恒电气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0,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7年6月2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云能源”)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迅电力”)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金额,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已与宏迅电力及其股东签署借款协议。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向宏迅电力有偿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金额。

  3、资金用途: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4、资金来源:中恒云能源自有资金。

  5、资助期限:从资金足额划入宏迅电力开设的账户起6个月。

  6、资金支付及归还:根据中恒云能源与宏迅电力及其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在协议签署后,中恒云能源应在协议项下约定贷款及担保事项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同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并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发布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本金一次性划入宏迅电力的账户。宏迅电力应按年利率6.9%每月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和扣除已支付后剩余的利息。

  7、违约责任:若宏迅电力因故不能按时支付本息,则逾期加收罚息,罚息为每日计收;未偿还贷款本金及未偿还利息总额的0.1%,直至本息足额付清时为止。

  8、担保条款:杭州宏乾实业有限公司、李红卫、陈溯、林海根以其对宏迅电力的全部股权为协议项下宏迅电力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向中恒云能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股权的担保期限为宏迅电力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根

  注册资本:1428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2年01月04日

  营业期限:2002年01月0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服务:智能电网系统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设备监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以上涉及资质凭证经营);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消防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宏迅电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的参股公司,林海根为宏迅电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恒云能源持有其29.97%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与宏迅电力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宏迅电力其他股东亦不存在关联关系。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的情况。

  股权结构如下:

  ■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本次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9%计收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定价公允,宏迅电力的其他股东以其对宏迅电力的全部股权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整体风险可控,并已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等;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也将积极关注宏迅电力的经营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四、公司说明及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董事会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宏迅电力目前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其业务的拓展,亦符合公司能源互联网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宏迅电力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有利于宏迅电力的业务开拓,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该交易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条件是公允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中恒电气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2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21%。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资助,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2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岑央群女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方式对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满足宏迅电力的生产经营需要,稳定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派威”)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满足中恒派威的业务发展需要,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中恒派威提供担保的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2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国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提高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迅电力”)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效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人民币500万元的自有资金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7年6月3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国锭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根据公司参股公司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派威”)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与中恒派威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7年6月3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刊登于2017年6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7-3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2017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年6月18日(星期日)-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会议地点

  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即需要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程序合法、资料完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和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二)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9:00-11:30、14:30-16:3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

  2、邮政编码:310053

  3、电话:0571-86699838

  4、传真:0571-86699755

  5、联系人:陈志云、聂美玲

  (二)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64”。

  2、投票简称:“中恒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6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1)

  回执

  截至2017年6月12日,我单位(个人)持有“中恒电气”(002364)股票( )股,拟参加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上填写好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2))。

  附件二(2)

  授权委托书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委托人)现持有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股份 股,占中恒电气股本总额56,356.4960万股)的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恒电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备注:

  1、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2、如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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