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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建议,应尽快明确第三支柱即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并优化配套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快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补齐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短板,保障中国人的美好晚年生活。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呈现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等特点,而且还是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我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也是第一老年人口大国。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5亿,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平均每年增加近1000万。同时,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2018年我国出生人口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较17年减少了200万人。
总体来看,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全社会老龄化意识还不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应抓住当前重要窗口期,更加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统筹谋划,综合施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所带来的系列问题。
二、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要充分认识发展第三支柱的必要性
财务准备是养老准备的核心。实现“老有所养”就要求国家的养老金体系能够提供全面、充足、持续、稳定的老年收入。而我国养老金储备并不充足。一是从替代率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替代率约为42%,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划定的55%的警戒线水平。二是从养老金余额占GDP的比重看,截止2016年底,我国养老金(含全国社保基金)占GDP的比重仅10%左右,而同期经合组织国家的比重超过70%。
养老金储备比较充足的国家,三支柱的发展相对比较均衡。我国养老金积累来源则较为单一,2017年底我国养老金总额7.3万亿中,第一支柱占比超过80%。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最低可降至16%”。但从长期看,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是难以持续的。基本养老已经完成“扩面”任务,并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应明确政府职责,让社会保障回归到保基本,以及为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提供兜底保障。而中高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应该依靠二、三支柱来补充。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与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实际操作中难以突破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等困境。截至2018年底,参与企业约8万家,不到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0.5%;参与人数2331万人,仅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5.5%。因此,提升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保障能力,最大的空间还在于发展第三支柱。只有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明确对三支柱结构的规划,才能建立健全养老金三支柱的保障体系。
三、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从全球情况来看,税优个人养老金是第三支柱的核心。为鼓励个人建立商业养老保险,经过十余年的研讨和推动,2018年4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和配套政策。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根据方案,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延税额度最高为5400元/年。
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特点,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基本原则,保险行业推出了确定收益型、保底收益型、浮动收益型三大类全产品体系,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建立了中国保信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了与金税三期数据对接,确保税务申报和优惠权益的实现。
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试点覆盖面有限。本次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仅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覆盖人群范围有限。同时,任何一项新政策的推出,市场的认知和接受都有一个逐步过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开展从首单签发到现在,试点时间不足半年,市场还在观望状态,政策效果未充分呈现。
二是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由于领取期税率较高及税收优惠额度较低,在新税制下,政策优惠覆盖人群和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减少。根据财税〔2018〕22号文规定,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即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考虑到领取时纳税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政策优惠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意义不大,即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新税制下,20%税率起征点对应纳税月收入为17000元,加上三险一金等免予征税额度,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试点区域数据测算详见下表),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
根据财税发文,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同时年终绩效部分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三是产品可选择性不高。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四是操作流程复杂。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流程较为繁琐,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因税务申报需要,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相关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后续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HR、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事宜。运营流程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配合,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对加快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建议
综上,建议加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福利,促进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一)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适时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可尽快扩大至长三角地区,最终推广至全国。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扩大税延政策的适用产品范围。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
(二)依据对个人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的设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降低领取阶段税率。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 %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 %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基本养老收入低于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提高税收优惠额度。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
(三)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
研究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六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四)探索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加快市场参与率
如何提高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是各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共同面临的问题,美国的自动加入机制和澳大利亚的缴费配比制度均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首先,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政府按相应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政府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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