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偿还自己参与经营的楼盘项目的债务,台安县原物价局局长刘某丹不惜通过找来的四十多名担名贷款人,骗取当地建行、工行的按揭贷款,骗贷数额合计超过千万。
身为当地物价局局长,为了偿还自己参与经营的楼盘项目的债务,刘某丹不惜通过找来的四十多名担名贷款人,骗取当地建行、工行的按揭贷款,骗贷数额合计超过千万。
骗贷之余,刘某丹还实施合同诈骗,通过出售楼盘项目虚构的车库骗取受害人车库款;同时还将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再次拿去作抵押,进而获取抵押借款。
在上述过程中,作为楼盘项目售楼员的李某,以及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等四人,为刘某丹骗取贷款提供了帮助。
最终,以刘某丹为首的这六人,纷纷获刑入狱。
01
骗取建行、工行千万房贷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一起以刘某丹为首的六人骗取银行按揭房贷及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细节公布于众。
根据文书,刘某丹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是原台安县物价局局长。
本案中的其余五人,分别是李某、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其中,李某是刘某丹实际控制的楼盘项目的售楼员。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刘某丹为偿还自己在当地参与经营的楼盘开发项目的债务,在售楼员李某的帮助下,利用通过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四人寻找的31名担名贷款人,以及另外的12名担名贷款人,从当地银行机构骗取房屋按揭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被骗的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台安支行(下称:建行)和工商银行台安支行(下称:工行)。其中,从建行骗取贷款529万元;从工行骗取1123万元。合计骗贷金额高达1652万元。
最后,所骗贷款偿还了453万元,尚欠骗贷本金1199万元。
02
虚构购房合同及首付凭证
要知道,大型银行对于按揭房贷的审批,有着严格的审查机制和流程,上述骗贷行为究竟是如何得逞的呢?
文书显示,上述六名犯罪分子利用43位担名贷款人的名义,使用虚构的购房合同,通过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首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与建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19份。
利用同样的手段,和工行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25份。
当然,李某、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等五人帮助刘某丹寻找骗取银行按揭房贷的担名贷款人,肯定不是白干的,是因为其中有利可图。
比如,售楼员李某主要负责售楼、收款、开票、现金保管、记账等工作。然而,李某在工作过程中,采用将购房者交纳的购楼款通过少入账的手段,借机侵占31户购房者合计约37.24万元的购楼款。
而刘某龙帮助刘某丹寻找了8位担名贷款人,并以8人名义从建行骗取贷款220万元,刘某龙自己则从中获利3万余元。
而徐某光、常某、王某彤三人帮忙的初衷,是因为刘某丹经营的项目均欠下他们巨额债务,故帮其寻找担名贷款人从银行骗取贷款,以此希望自己的债务得到偿还。
03
合同诈骗超三百万
事实上,除了利用虚构的购房合同从工行、建行骗取按揭房贷,刘某丹还实施合同诈骗。
文书显示,刘某丹在参与经营上述楼盘开发项目期间,还通过出售楼盘项目的车库,骗取7名受害者的车库款共计96.1万元。
既然出售给了他们车库,那为什么又叫“骗”呢?
因为,经侦查机关从当地城建局调取关于刘某丹楼盘项目的规划图,得知图中压根就没有车库的规划设计。
也就是说,刘某丹为了骗取受害者的车库款,虚构了根本就不存在的车库并出售给他们。
当然,出售虚构车库骗取资金仅仅是刘某丹的手段之一。在经营该楼盘项目期间,刘某丹还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再次以买卖形式抵押给10名受害人用以借款担保,并办理网签过户手续,获取抵押借款共计约225.28万元。而这些钱,事后刘某丹一直未还。
04
六人纷纷获刑入狱
事实上,该案前前后后经过多次审理,刘某丹和李某曾多次不服判决并上诉。
比如,在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判决后,李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后案件又被裁定驳回重审。
2020年2月,案件又作出判决,宣判后李某和刘某丹又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案件又被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7月,该案新的判决结果出炉,这次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四人服判,但刘某丹和李某继续不服并上诉。
回溯此原判经过,法院认为刘某丹作为上述楼盘开发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作为项目实控人,刘某丹对项目房屋的出售、抵押、抵顶的情况应当明知,但仍将已售或抵顶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骗得财物后均不予返还,这些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外,刘某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李某、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伙同刘某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也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李某还犯职务侵占罪。
基于此,原审法院判决:刘某丹以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获刑12年,处罚金150万元;李某以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获刑4年半,处罚金15万元。
而刘某龙等四人,均以骗取贷款罪悉数获刑1至2年间不等,个别被缓刑两年。
此外,法院还责令对上述六人所骗贷款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返还建行、工行等被害单位及其他相应被害人。
但在刘某丹、李某二人对上述判决继续不服并上诉后,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某丹犯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李某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刘某龙、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并表示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该案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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