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央行: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2021年09月30日 17:15 央行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sc@pb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金租借办法”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

  附件1: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租借业务,是指一方通过黄金账户将黄金借给另一方,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费率(利率或者租赁费率),收回等量黄金或者等值货币资金及孳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账户是指用以记载黄金持有人所持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等情况的簿记系统。

  黄金租借业务的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其他机构不得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第四条 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除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

  非金融机构借入方应当为涉金企业。涉金企业是指生产黄金、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出黄金时,借前的授信管理、借后的用途监测管理等比照贷款进行,同时应当做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持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

  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资产管理人的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 黄金租借费率和期限由租借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孳息可以黄金或者货币资金的方式支付。

  第七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

  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提供黄金账户、黄金实物登记托管和过户等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向其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黄金租借业务,向其法人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金融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关于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的报告、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应当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上月黄金租借业务开展以及相关实物托管情况。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符合黄金市场、黄金进出口及外汇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支付清算结算、征信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包括黄金租借存量业务到期后续作的业务,适用本办法。

  附件2:《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近几年,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受到业界的关注。据市场主体反映,这项业务在促进产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希望管理部门进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职过程中也发现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地方。基于以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据中国黄金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黄金产量连续十四年居世界第一位,黄金消费量连续八年居世界第一位。

  与黄金产业发展相适应,黄金租借业务的发展也取得积极进展:期限结构不断完善,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目前已涵盖产金用金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平台的实物登记托管服务体系。

  实践证明,黄金租借业务在拓宽产金用金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企业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记账不统一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办法》的制定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发展自己的生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利用这一工具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产金用金企业的合理需求。

  二是促进业务规范发展的原则。把握黄金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这一特点,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黄金租借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补齐制度短板。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办法》的制定应有利于产金用金企业利用这一工具管理对冲生产经营风险,强化金融机构对这项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规范对象。

  二是明确黄金租借业务账户服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黄金有货币属性,同时与当前黄金租借业务的登记托管体系相一致。

  三是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是以黄金为标的开展的同业业务,因此《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

  为使黄金租借业务更好地服务产金用金企业,《办法》规定只有一些生产黄金的企业如进行黄金精炼的企业、以及在生产中需要使用黄金的企业,才能借入黄金。

  四是为使金融机构加强对黄金租借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自身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为保证委托人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对运用受托黄金资产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与其自营业务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五是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黄金实物登记托管、黄金过户等服务,要求其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应当保证所托管的黄金实物品质、重量等与黄金账户中记载的要素相一致。这是为了与当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为黄金租借业务提供实物登记托管等服务的实际相一致。

  六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为履行好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对黄金租借业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七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黄金租借业务信息共享机制,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一业务的沟通协商,同时利于各部门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八是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黄金具有货币属性,同时也利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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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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