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亿元在招商银行“消失” 网秦无限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6亿元在招商银行“消失” 网秦无限申请法院国家赔偿
2021年01月20日 19:14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上市公司在招商银行存的6亿元没了…

  来源:中经财富

  “小偷请你把业主拦在门外,业主拼命跟你讲,小偷要偷东西,结果你还是要帮小偷拦住业主,小偷得手了,6亿元不见了。找你赔的时候,你却让业主先去找小偷,找不到小偷再来找你。你可是法院啊,别人如何经得起你用公权力这么胡乱折腾呢?”知名投资人郭力麟觉得整件事都很怪诞。

  这是一起罕见的诉讼:网秦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秦无限”)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保全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其银行账上6亿元现金被人盗走。网秦无限在听取江平教授、应松年教授、刘心稳教授等法学泰斗的专家论证意见之后,向海淀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2020年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认为,在“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之前,不应先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律师认为这一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而北京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海淀法院并未答辩。早前,该院曾以“拿不到立案号”应对企业诉求。

  网秦曾被誉为“中国第一家成功登陆美国纽交所的移动互联网企业”,但随着原管理层史文勇等人被曝出合谋挪占公司资金与财务造假、创始人林宇指控原董事长史文勇对其进行绑架、股价接连暴跌等事件发生,2018年底,网秦被纽交所要求退市。危局之下,作为指定接管人,郭力麟于2019年4月出任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

  消失的6亿元

  6亿多元现金,躺在网秦无限的招商银行账户里,原本是令人踏实的一件事——员工、债权人、投资人都要依靠这些钱,解决很多迫在眉睫的事情。

  作为指定接管人,郭力麟在2019年4月17日成为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次日,网秦无限向招商银行发出通告,通知其这一变化,提出更换预留印鉴,作废之前密码及原预留财务办理人员及授权等,并强调,未经郭力麟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账户中资金。

  这一举动的背景是,网秦因被审计师发现存在管理层挪用资金涉及的财务造假,已被纽交所要求退市,郭力麟作为法定接管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对网秦无限的财务等做出新的安排。账上的6亿多元资金,是解决很多问题的关键。

  但不可思议之处在于,这些钱消失之前,海淀法院曾对该账户的印鉴进行行为保全——即在相关诉讼程序中,不得更换该账户的预留印鉴——这与网秦无限所要求的恰好相反。

  向法院申请这一行为保全的,是网秦无限前一任法定代表人许泽民。但彼时,许泽民既非网秦无限的管理层人员,也非股东,但他却在2019年4月26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为自己。

  海淀法院在5月27日受理该诉讼后,次日,许泽民提交上述行为保全申请,同日,海淀法院作出“35030号保全裁定”:网秦无限立即停止变更其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预留印鉴。而许泽民一方为此提供的,是500万元的保函。

  网秦无限则向海淀法院进行申诉,并提醒法院注意账户资金安全风险。“这一过程中,我们拿到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去银行要求查看账户余额,但被银行拒绝,银行声称只接受法官的调查,我们把这一情况报告给法院,法院却再未作为。”

  与此同时,网秦无限及其母公司香港凌动智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动智行”)担心网秦无限账户资金的安全,也多次向许泽明、史文勇、招商银行发出提示与警告,强调未经新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网秦无限账户资金。

  但法院驳回了网秦无限的申诉申请。至此,行为保全生效。此后,2019年8月22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泽民全部诉讼请求。网秦无限此时再次申请撤销行为保全,但却未被海淀法院准许。

  同年12月24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许泽民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许泽民终审败诉。2020年1月2日,网秦无限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请,要求依据这一判决撤销上述行为保全措施。

  直到半年后的6月5日,海淀法院才将解除保全的裁定书送达银行,又过了一个多月后,7月13日,该裁定书才送达网秦无限。

  而解除行为保全后,网秦无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中仅剩800万元。网秦无限财务人员调查发现,在行为保全期间,有人用已被通告与公告作废的印鉴,分30余次,将账上6.17亿元大多数“盗取”走了。

  并且,就在终审判决之后,就连仅剩的800万元,也被史文勇利用未解除行为保全的“窗口期”,进一步申请冻结,理由颇为奇葩:史文勇曾以同方基金名义,收购公司飞流秀色资产,因此拖欠网秦17.7亿元收购款、飞流科技尚欠公司2000余万元借款,但他却以飞流子公司万普世纪对网秦一笔仅1000万元借款为诉由,申请冻结网秦无限账户资金,这导致后者无法支付员工工资与离职补偿,法定代表人郭力麟也因此被限制消费。

  “许泽民申请行为保全,当天就能裁定生效,简直是及时雨,我们申请解除,法院却拖延了半年多,使得史文勇在行为保全解除后,能够有时间寻找诉由,将账户仅剩的800万元资金申请冻结,这也是我们认为法院存在过错的地方。”郭力麟称。

  “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再三向海淀法院和主审法官郭齐反映过,提醒他们这种风险,要求他们撤销行为保全,但是他们都不管,现在钱不见了,我们当然要找法院了。”郭力麟称,网秦无限随即向海淀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但该院相关人员一直以“拿不到立案号”为由,既不受理也不驳回。

  直到2020年11月30日,因认为海淀法院逾期不答复,网秦无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并列明海淀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穷尽其他途径”

  网秦无限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详列了海淀法院在其中的过错:许泽明不是公司股东、不能提起与公司利益有关的纠纷诉讼,许泽民当时起诉变更其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恶意诉讼,海淀法院本不应该受理;不慎受理后,海淀法院应驳回其起诉,而不应展开实体审理;错误展开实体审理后,海淀法院不应批准许泽明的离奇的行为保全申请。

  而在保全行为中,网秦无限认为,海淀法院虽然准许了保全,但却没有查明银行账户余额,如查明内有6.17亿元,则应责令许泽民提供足够担保,而不是仅仅500万元保函。

  “行为保全多出现在版权类纠纷中,像我们企业遭遇的这种针对银行预留印鉴合法变更的行为保全,基本全国都没有听说过。这个行为保全实际上剥夺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权,中断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使企业无法支付原管理层拖欠的员工工资与社保、无法支付原管理层拖欠的应付款,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是致命的,法院应该完全意识到这一点才对。”郭力麟称,网秦无限不断申请撤销保全时,曾再三强调过这些,但却未能说服海淀法院。

  据媒体早前报道,为掩盖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事实,史文勇等人在2018年12月就着手停发工资、解散员工、并携帐薄资料等隐匿,郭力麟担任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之前,该公司已因此遭遇大量劳动争议与债务诉讼。最终,账上剩余资金也被人盗取和冻结,致使公司无法以自有资金办理支付,新任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牵连、被限制消费。

  “我来北京,不得不要坐30多个小时的绿皮车。公司还有很多债务问题,仍在悬着,包括之前一些员工的工资问题。”郭力麟称,“我是上市公司由纽约南区法院指定的接管代理人,是来解决公司资产被侵占与员工被欠薪等问题的,类似于,我是救火队员,但海淀法院却用行为保全和消费限制令等措施,变相协助了纵火犯、对救火制造了各种形式的障碍”

  据媒体早前报道,郭力麟担任网秦无限法定代表人之前,该公司曾遭遇多起债务诉讼,最终,因无法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办理支付,郭力麟因此被限制消费。

  也因此,申请中,网秦无限认为海淀法院对造成这一切负有责任。应该赔偿其6.17亿元。此外,该公司也申请撤销对毫无过错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令,并认为,海淀法院在该案中,存在个别人失职、渎职情形。

  北京一中院在2020年11月24日作出决定,驳回了网秦无限国家赔偿申请。但有趣的是,7页纸的决定书中,并未见“赔偿义务机关”海淀法院的辩解。“海淀法院就没有答辩,等于是直接放弃了答辩。”郭力麟称。

  决定书中,北京一中院除了查明部分事实外,更指出“盗取”行为实际系28次支取,6.17亿元被转至某公司,而该公司被指仅为中间环节,资金最终去向,颇为复杂。

  “本案中,网秦无限认为海淀法院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时迟延解除保全,申请海淀法院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决定书称。

  但决定书又称:“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应以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条件,即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程序是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在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且不能弥补赔偿请求人损失之前,不应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决定书还进一步指出:“网秦无限若认为许泽民申请错误的,应当起诉许泽民损害赔偿。网秦无限若认为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转移不合法,应向下达资金转移指令的主体起诉损害赔偿。在网秦无限未依照前述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

  网秦无限的律师团队认为,北京一中院这一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这一表述,完全没有考虑到网秦无限只是一家企业,其并不具备任何强力部门的调查、追责能力,且考虑到企业实际现状,北京一中院所提及其他途径,无法实现。

  除了上述因行为保全被盗转资金网秦无限已提起国家赔偿之外,在2017年12月31日的报表中网秦集团拥有的定期存款高达数十亿,这些资金不翼而飞,公司财务法务人员调查后发现,这些资金被史文勇团伙挪用侵占殆尽,对于已发现的犯罪线索,网秦无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

  据了解,针对北京一中院决定书,网秦无限将提起申诉,认为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北京一中院应当对海淀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否违法作出确认,但决定书并未给出答案,且相关法规中并无先“穷尽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再来申请国家赔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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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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