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研究院点评互联网存款业务新规:政策细则有啥影响?

2021年01月20日17:56    作者:招行研究院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招商银行研究院

  1月15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共十四条,从规范存款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保护、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管理规范。

  一、“互联网存款产品”定义和特征

  “互联网存款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存款产品,存款产品和服务来自银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银行进行线上导流,提供存款产品购买渠道和入口。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银行主要开展定期存款,其中以个人的3、5年定期存款为主,产品起存金额仅为50元,且均可随时支取,收益率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具有“开放性、异地客户为主、客户黏度低、操作便捷、支取灵活、收益高、门槛低”的特征,是部分中小银行吸收存款的重要渠道。

  二、《通知》背景:“违章驾驶”应纳入监管

  在互联网存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银行高息揽储、突破了地域经营限制、增加流动性错配等行为,扰乱了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隐患。

  第一,互联网存款产品的定价达到或冲破存款自律机制的上限,加剧了银行存款争夺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利率市场定价机制。例如,某平台的存款产品“多帮利6个月”的年化利率为1.95%,已超过央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半年基准利率1.3%,3年、5年存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分别为4.125%和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

  第二,负债端成本传导到资产端,加大了资产端经营风险。部分中小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高息揽储,同时需要向互联网平台支付“导流”等手续费,这些因素无疑增加了机构的负债端成本。为了覆盖成本,这些银行必然要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经营风险加大。

  第三,推出互联网存款产品的多为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这些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了全国范围,成为“全国性银行”,已偏离了立足于本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违反了中小银行“区域经营”的监管规定,增加了风险外溢和监管成本。例如,某家区域银行2020年末平台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为83%,比2019年提升了47个百分点,且新增部分主要是异地个人储蓄存款。

  第四,互联网存款产品客户黏度低、灵活支取、门槛低等特性,增加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容易引发挤兑风险。中小银行将平台存款计入个人储蓄存款,导致流动性匹配率【注释1】、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注释2】和核心负债比例【注释3】被高估,一旦银行或平台出现风险事件,平台用户容易发生挤兑行为。

  此外,在互联网业务开展中,部分银行还暴露了对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有意突出存款保险保障的宣传,暗示“零风险、高收益”,没有充分披露产品基本信息、风险等情况。

  三、《通知》解读: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互联网存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银行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出台《通知》,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规范业务经营,对互联网存款定价、经营渠道等进行了明确。在存款定价方面,《通知》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这既有利于强化利率市场化定价,也促进银行降低其存款成本;在经营渠道方面,《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通过直销渠道或手机App 平台开展业务,但不得通过第三方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特别是对已经开展的存款业务到期自然结清,这意味着蚂蚁等互联网存款产品会彻底下架,同时存量到期结清,保证涉及银行流动性平稳过渡。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进行充值等业务可继续开展。

  强化风险管理,对风险治理框架、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约束性规定。在风险治理框架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在合规风险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账户和反洗钱管理。在流动性风险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流动性管理,也有利于合理控制负债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加强消费者保护,充分披露信息和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针对互联网存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通知》要求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不当宣传,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同时,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严格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法人银行区域经营限制。《通知》要求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这说明区域性银行未来不能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跨区域经营,但对于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互联网民营银行除外。与此同时,相关商业银行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异,《通知》要求监管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有序稳妥落实。

  四、《通知》的影响:对中小银行存款业务的压力最大

  本次《通知》的出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银行存款产品被正式叫停。从银行业整体来看,有利于恢复利率市场定价秩序,降低负债端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对于涉及的机构个体而言,影响不一。

  首先,对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互联网民营银行的存款业务的压力最大。这些银行由于开展区域性经营,物理网点相对有限,线上自营平台建设能力不足,客户资源不够,且资本补充渠道不如大中型银行,对存款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通知》对其影响最大。未来,这些中小银行要加强自营渠道创新和拓展,推进负债端管理精细化,提升存款产品创新力度。在自营渠道方面,中小银行需要发力手机银行App、微信小程序、直销银行等线上渠道功能,提升线上引流,同时优化网点布局,推进智慧网点改造。在负债端精细化管理方面,深化存款利率差异化定价机制改革,同时,通过优化同业负债、增资扩股、资本补充债券等多种方式丰富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在存款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立足本地区域的发展特色,借助校园、政务、产业园区等金融场景建设,加强产品创新,提升用户体验。

  其次,对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利好较多。一方面,《通知》加强对市场利率引导,银行存款利率将整体趋于平稳,大中型银行负债端成本得到控制,特别是要求地方性法人银行立足本地的客户,有效缓解了中小银行、头部互联网平台对大中型银行存款业务的分流压力。另一方面,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线下网点、直销银行及手机银行App等渠道铺设更为完善,客户资源丰富。《通知》的出台,大中型银行可以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渠道优势,加强存款类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客户存款业务的经营力度。

  再次,互联网平台将面临“持牌经营”和监管规范。针对互联网存款业务的风险,监管机构已多次发声。自去年12月以来,支付宝、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陆金所、360金融等互金平台纷纷下架了银行存款类产品。从短期来看,这些互联网平台目前主要以联合贷款/助贷、代销理财及平台服务费用等收入为主,《通知》对互联网平台的影响有限。但从长期来看,银行存款类产品的下架将削弱平台产品种类和客户的活跃度,特别是随着监管机构近年来对金融科技公司监管趋严,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业务要面临“经营资格”和监管规范的双重挑战。

  注释

  1、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负债端)/加权资金运用(资产端)。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存款期限越长,系数越高。

  2、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将互联网平台存款全部计入储蓄存款中,导致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分母较低,该指标被高估。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该指标分子包括活期存款中稳定沉淀的部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定期存款等。其中,以5年期互联网储蓄存款为例,其稳定性要低于当地传统的5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因此会高估该系数。

  (本文作者介绍:招商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大类资产及重点新兴行业等。)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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