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台 一文详解三大重点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台 一文详解三大重点
2019年12月27日 19:58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出台,一文详解三大重点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12月27日, 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阅读原文”,抵达《通知》全文入口)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重点一:

  严控杠杆水平,明确使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估值核算

  此次《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并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具体来看:

  明确定义: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此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市场关心的相较货基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是否更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根据产品不同的特点进行了不同的安排,不能简单说是更严还是更松。”

  可投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債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可投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赎回管理更具体: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在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的要求有: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在估值核算方面,《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过度期方面,《通知》明确,过渡期为从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重点二:

  是否会导致资管新规整改推迟?

  2017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现金管理类净值型理财产品。

  如上文所述,此次《通知》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以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加强杠杆管控和久期管理。比如,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在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银保监会、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快速赎回限制较少、流动性较高,成为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的“香饽饽”。此前,银行理财的转型进度引发市场探讨,此次征求意见的出台后,是否会导致资管新规整改进度的进一步推迟?

  “我不认为银行理财转型必须依靠现金管理类产品,推出这样的产品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现阶段的需要。”对此,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通气会上表示,从整个资管行业看,监管非常鼓励银行有科学定位,对自己的资管产品类型、价值有明确定位和战略规划,既能匹配流动性,又能匹配风险收益。

  关于资管新规整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监管充分考虑整改力度推进把握,目前整改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整个整改的一部分。“因此在理财产品转型中,现金管理类产品只能是作为一揽子产品中的一个重要、特征鲜明的组成部分,但不鼓励银行只依赖这类产品。在此基础上,产品的调整是和整个理财行业产品转型结合在一起的。”

  重点三:

  产品收益率会否降低?

  另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通知》发布后,是否导致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净值下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需要首先确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再比较收益走势。“此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不一。其次,该类产品因为流动性高使其本身的收益期望值就不是很高。因此对于影响,需要从长期评估收益情况。”

  此外,为了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稳要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附: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并规定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过渡期后仍能够继续发行存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三是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三、《通知》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四、《通知》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有何规定?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五、《通知》在估值核算方面有哪些规定,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有何规定?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六、《通知》在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二是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七、《通知》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稳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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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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