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12月3日消息,吉林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营业费用项下列支业务宣传费合计251.37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鲁跃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责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对鲁跃光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8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松江大街622号
主要负责人:鲁跃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营业费用项下列支业务宣传费合计251.37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承保明细、中华财险松原中支2018年至2019年6月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责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82号
当事人:鲁跃光
身份证号:22230319720925XXXX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鲁跃光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营业费用项下列支业务宣传费合计251.37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鲁跃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车险业务承保明细、中华财险松原中支2018年至2019年6月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鲁跃光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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