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曹中铭
剥夺股东权利的行为,其本身的“合规性”就值得质疑。即使作为其时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又有什么权利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而且,其带有利益取向的“合规性”判断,同样很难保证个中的公平与公正。
万科股权争夺战的余音未了,另一场资本大戏又已上演。随着华豚企业6月16日向爱建集团递交罢免董事王均金并选举顾颉为董事的议案,爱建集团股权之争的当事方均瑶集团、广州基金、华豚企业结束了此前的相互试探阶段,而进入了短兵相接的肉搏战。
今年4月初,爱建集团遭到华豚企业与广州基金(两者为一致行动人关系)的举牌,举牌方直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欲改组董事会。此举遭到正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均瑶集团方面的强烈反对,均瑶集团还推出增持股份不低于3%股份的计划。在爱建集团的股权之争中,目前第一大股东爱建特种基金会与均瑶集团站在“同一战线”。即使如此,举牌方也没有退缩,反而于6月初披露了一项高达77亿元的部分要约收购计划,每股收购价格较公司停牌前股价高出20%。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多次上演的股权之争看,双方的博弈、拉锯与攻防注定很精彩。与众多股权之争一样,此次爱建集团博弈双方的“合规性”,再一次频频被用于攻击对方或进行防守的工具。
比如对于华豚企业提交的罢免董事王均瑶并选举顾颉的议案,上市公司方面认为,“华豚企业提交的提案文件不齐备,同时可能会导致出现超过9名董事与《公司章程》不符,引起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的情形”,也就是说其提案不合规,因而予以拒绝。而对于爱建集团停牌期间,举牌方发起的要约收购问题,博弈双方也是各说各的。如爱建集团认为,举牌方在其停牌期要约收购不合规,涉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重组时间先于要约收购,应以其重组为先,待其复牌后才可实施要约收购。
但举牌方却认为,在其明确要约收购后的停牌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 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笔者以为,即使重组时间先于要约收购,由于举牌方已发布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而并购方案目前还处于筹划阶段,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举牌方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而上市公司方面的合规性则存疑。
纵观近几年来的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案例,“合规性”要么频频被利用,或相关方面采取的举措,其“合规性”本身存在问题。如此前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新梅控制权争夺战中,上市公司与原大股东兴盛集团以“开南帐户组”违规增持为理由,对于其提案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拒绝“开南帐户组”方面参加股东大会。万科公司在宝能系不断举牌的压力与威胁之下,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形下,竟然突然停牌筹划重组。这不仅导致其停牌时间过长,也剥夺了广大投资者的交易权。此外,以“合规性”作为武器狙击对方的股权争夺战中,像东方银星、新华百货等都是其中的经典案例。而在众多上市公司为防范“门口野蛮人”修订的章程中,同样存在众多妨碍股东行使权利的条款。
在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战中,控制董事会的一方,常常以举牌方的“合规性”为由,进而剥夺举牌者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都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剥夺股东权利的行为,其本身的“合规性”就值得质疑。即使作为其时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又有什么权利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而且,其带有利益取向的“合规性”判断,同样很难保证个中的公平与公正。
不让“合规性”成为股权之争剥夺股东权利的藉口,笔者以为,上市公司方面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肆意扭曲或践踏法律法规。6月23日证监会披露了2016年证券市场诚信状况,结果并不乐观。如果上市公司不讲诚信,股权之争出现“合规性”闹剧就会频繁发生,从中也凸显打造一个诚信的市场是多么重要。另一方面,既然相关规章制度由证监会等制订,那么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也是规则的制订者与执行者,就应该及时纠正那些不合规的行为,以避免剥夺股东权利的闹剧,最终变成了投资者的悲剧。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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