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占比并非越高越好

2016年09月05日09:58    作者:冯明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冯明

  在长期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第三产业占比增加的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产业占比增加必然是好事。服务业占比增加既可能是需求拉动的,也可能是供给推动的,还可能是产业分工细化引起的。

服务业占比并非越高越好服务业占比并非越高越好

  举世瞩目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9月4日在杭州开幕。今年,中国作为主席国,把结构性改革作为此次G20峰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在此前7月23日-24日于成都举办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核准了G20深化结构性改革议程,在4月华盛顿会议确定的结构性改革九大优先领域基础上,制定了结构性改革的指导原则,并通过了一套监测和评估结构性改革进展的指标体系” 。具体而言,提出了9个优先领域、48条指导原则、12项细化指标的结构改革的指引。

  同时,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成都会上强调中国在经济结构调整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包括:“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54.1%;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3.4%;内需对GDP的贡献率提高到110.4%。”

  “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是当前宏观经济研究和经济政策讨论中常常会见到的两个词,而且经常被放在一起使用。尽管两个词各自具有严格的内涵,“结构性改革”一词中的“结构”与“经济结构调整”一词中的“结构”的含义并不相同;但遗憾的是,经常看到有人对其经济内涵理解并不准确,经常出现混用、甚至误用的现象。

  首先,何为经济结构调整?

  “经济结构调整”或者“调结构”是一个内涵比较丰富的概念。不同人在不同的语境下用这个词,所指代的具体对象可能是不同的。放在中国经济目前的政策讨论环境中,“经济结构调整”或者“调结构”一词至少包含如下三含义:

  其一是支出法GDP核算框架之下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结构。根据所讨论话题重点的不同,又分为“储蓄-消费”结构、“外需-内需”结构,以及内需中的“投资-消费”结构,等。支出法GDP核算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在支出法GDP核算框架之下,一国经济在某段时间的产出被用作三类支出: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投资、和净出口。其中,消费和投资是内需,净出口对应于外需。另外,投资和净出口又对应于经济中的总储蓄。

  其二是收入法GDP核算框架下各要素主体的报酬分配结构,例如劳动报酬占比、资本报酬占比、宏观税负等。收入法GDP核算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反映各类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在收入法GDP核算框架之下,一国经济在某段时间的产出增加值有四个去向: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其中,前两者分别对应着劳动者和政府,后两者对应着企业或资本。不同主体所获得的报酬份额是宏观经济学中“经济结构”的重要内涵之一。

  其三是“三次产业”结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产业占比、第二产业占比、服务业占比。三次产业的划分方法最早由费歇尔在1935年提出,后来由克拉克拓展完善。具体到经济统计实践中,不同国家的具体划分方法会存在细微的差异。

  在我国,根据2013年版本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结合当前的政策讨论,有如下三点需要特别明确:

  第一,服务业占比并非越高越好。在长期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第三产业占比增加的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产业占比增加必然是好事。服务业占比增加既可能是需求拉动的,也可能是供给推动的,还可能是产业分工细化引起的,又可能是相对价格变动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个显而易见的反例是,大部分石油出口国或者严重依赖于其他资源出口的国家,经济中服务业的占比都比较高,但这与一般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占比较高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即便在正常国家,服务业占比的增加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相对价格变化造成的,而非服务业生产能力的真正提升。这也是“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背后的道理。

  第二,随着产业分工的细化以及互联网革命引发的业态变化,服务业经济统计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按照传统的经济统计方法进行计量和比较当然仍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传统方法显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经济新形势,不能为我们理解新经济、理解新型经济关系提供全面客观可靠的信息。

  例如,阿里巴巴2016财年的成交总额(GMV)突破3万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当然很有信息量,但是很难对应到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之中。再比如,传统的统计方法也无法客观地度量微信等网上社交平台对于经济的作用和贡献。

  第三,服务业是第三产业中的主体,在通常的讨论中很多人也往往默认一个假设“第三产业=服务业”。但这是不对的。“第三产业”的本质是一个剩余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内涵是明确的,但第三产业的内涵并不明确,所有无法归类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生产消费活动都被认为是第三产业。

  这种划分方法是从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中脱胎而来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只有农业;到一定阶段之后,制造业和建筑业开始兴起、壮大,于是农业被称为第一产业,新兴的制造业和建筑业被称为第二产业;随着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越来越多的生产活动独立出来,如批发零售、广告、交通运输、仓储物流、金融等,这些新独立出来的产业就被称归入第三产业。产业升级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分工不断细化、工序剥离、新业态生成的过程。

  一个合理的但尚有待推敲验证的猜想是,随着分工细化和新业态的发展,三次产业的划分方法需要做出拓展,比如说,增加新的“第四产业”。互联网革命之后出现了一类新的经济业态。

  例如,像谷歌、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像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这样的网上购物网站,像滴滴打车、UBER这样的网络约车平台,像携程、Airbnb这样的住所预订平台,以及QQ、Facebook、微信、Linkedin等社交工具……这些新型组织表面上是以公司、企业的形态呈现的,但同时又具有“市场”的本质特征。传统的统计方法对这些新型组织的适用性大大减弱。

  为了适应这些新业态,经济统计必须尽快做出创新和调整。从“三次产业分类”升级到“四次产业分类”,既是经济统计的需要,也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需要。

  当然,经济统计也可能朝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那就是淡化分类,或者重新建一套新的统计体系。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不大,至少比较遥远。这不仅仅是统计方法构建和统计科学的问题,同时也是实务协调和政治问题。二战之后,人类社会花了半个多世纪时间好不容易建立起SNA体系,殊为不易。其中涉及到政府、国际组织、行业、企业、个人之间的系统性协调。完全抛弃就体系重建新体系的可行性面临很大考验。

  除了上述列出的三类经济结构之外,“经济结构”一词还包括其他一些更广泛的内涵,例如所有制结构、城乡结构、地域结构、企业规模的大中小结构等等。

  第二,何为结构性改革?

  “结构性改革”中的“结构”不同于“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结构”。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结构”尽管具体含义广泛,但指的都是经济总体中的构成结构,可以对应到英文中的“composition”。

  而“结构性改革”绝非是指改革经济总体的构成结构,而是:如果把经济比作一个大厦或者有机体,这座经济大厦或者经济有机体的制度架构。对应到英文中,不是“composition”,而是 “framework”或者“structure”。经济学家、印度央行前行长拉詹认为,结构性改革中的“结构”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市场行为的制度架构和规制架构。

  可见,结构性改革实质上是制度改革,即通过改变制度来调整激励机制,从而减少市场运行中的扭曲,实现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是开启一扇门,打掉一堵墙,修建一条渠,或者夯实地基,加固支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文献中,典型的结构性改革措施包括:减税、贸易自由化、竞争政策、私有化、去行政干预、社会福利体系改革等。

  在我国,去产能、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去杠杆(简称“三去一降一补”)被认为是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但准确地说,“三去一降一补”是结构性改革的目的,而非结构性改革本身。为实现“三去一降一补”的目的,可以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真正的“结构性改革”来进行。后者才是长久之计。

  当然,“结构”性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两个“结构”彼此之间也是有联系的,并非完全割裂。好的结构性改革措施能够起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例如,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减少政府干预、负面清单、减税降费等结构性改革措施就有助于“内需外需结构”、“消费-储蓄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意义下的经济结构调整。

  (本文作者介绍: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青年研究员。曾任哈佛大学经济系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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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G20 中国 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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