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2件事网贷平台绝不能做

2015年12月28日 17:41  作者:肖飒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肖飒

  监管层看到了某些平台的混合产品,其中坏账和优质债权捆绑混搭,推崇“傻瓜理财”,但不能把出借人真当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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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件事网贷平台绝不能做

  2015年 12月28日下午,正当飒姐终于抢到一张票认真看《老炮》的时候,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炮声传来了。《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网贷行业老兵,我们更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边界在哪?也就是说,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

  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列出11项禁止事项,通读全文,我们发现还有2项禁止事项,现与大家一一分享:

  1. 禁止自融。网贷暂行办法终于给“自融”下了法律定义,即: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把自融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也就是说除了平台自身不得为自己所属公司融资外,还不能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融资。这里的关联关系可以是股权上有牵连也可以是利益上有输送。但至于股权关系远到什么程度才不构成关联,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判例等作更细的解释。

  2. 不得有资金池。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实质上就是指存在:明资金池或暗资金池。这就使得一些平台的活期产品受到挑战,明明白白的资金池没有,另外设置SPV公司或采取变通手段也可能被归入不合规范畴。

  3. 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或“自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曾经提到如果平台在广告等位置承诺保本保息,就必须兑现承诺。网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实际上就是杜绝P2P网络借贷平台向金融消费者作出难以实现的承诺,从根本上斩断金融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让大家接受风险自担的金融消费理念。

  4. 必须实名注册。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实质上有洗钱和防止上游犯罪的意图。飒姐2014年曾经遇到一个案子,某平台爆雷,投资人维权时发现某些投资人投资金额明显与其收入不符,特别是有些公务人员,巨额资金来源难以核实。非实名注册将导致有些资金难以进入国家监管视线,容易增加腐败等风险。

  5. 不得放贷。《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前段时间也在征求意见,国家并非不放开这一领域。只是不能监管套利,如果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放贷;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牌照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对于此项规定,征求意见稿留有余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给互金平台一个机会,要么拿牌照,要么盯住放贷人资格,总之,必须有资质否则不得进行金融业务。

  6. 不得期限错配。现实中,借款企业的需求是长期借贷;而金融消费者的供给是:短期出借。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P2P平台扮演了“乱点鸳鸯谱”的角色,拆东家的墙,这边挪几块砖,那边挪几块砖,一旦资金链紧张就容易出现流动性问题,继而网贷平台被各方力量裹挟“车裂而死”。

  7. 不得卖理财。拥有牌照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在互联网化。此举给传统金融机构留有发展空间,也安抚他们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怨气”。P2P不能来抢生意了,但可以合作一起做生意。网贷平台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协助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做导流工作,大家一起搂钱更安全。

  8. 不得捆绑搭售。本项规定会影响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创新,老百姓的胃口是喜爱新奇的,在固定收益基础上,金融消费者在寻求新的刺激点,这时候有些平台适时推出了浮动收益的各种新玩儿法,如果本条款通过,势必影响P2P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建议监管机构慎重考虑。

  9. 不得虚构、夸大;不得不正当竞争。本项规定的主旨是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宣传和销售行为。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后半句实质上与我国《反不正当法》的相应条文表述近似,防止网贷平台和相关机构在宣传、销售时损害同业声誉,误导金融消费者。

  10. P2P股票配资被彻底叫停。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规定彻底把股票配资这种业务模式从P2P网贷商业模式中抹去了。自恶意做空影响中国股市大局后,股票配资一直广为诟病。去年热闹的配资场面依然不复存在,此举强调了不得为股票配资输血,也是意料之中。

  11. 不得股权、实物众筹。这与“分业监管”的思路一脉相承,网贷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的撮合工作归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网贷处监管,而股权众筹归证监会[微博],实物众筹要看是哪种实物归口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等其他部门监管。

  12. 不得违法。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条第十二款属于“兜底条款”,是立法技术。防止经济市场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无法被涵盖,所以,设计此条款属于杀手锏。

  除此之外,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线下业务]明确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物理网点开展业务,我们观察这是监管层在拥有大量数据和看过大量P2P跑路案例后做出的慎重抉择,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设有物理网贷发售其产品或开展宣传容易将“不适格的消费者”吸引到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来。一些平台的倒掉、跑路,多与盲目扩张有关,尤其是线下销售团队的扩张,容易引起因销售业绩诱发的恶性事件。但是,法律并非无情,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可以豁免。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借贷决策]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就影响了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中常见的“自动投标”、“机器人选标”、“资产包”、“XX计划”,也就是说监管层看到了某些平台的混合产品,其中坏账和优质债权捆绑混搭,推崇“傻瓜理财”,但不能把出借人真当傻瓜。每一个出借决策都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也是警告某些平台,不要搞所谓的“黑箱子”,让出借人明明白白看清楚。当然这也为做P2P网贷二级市场的公司带来难题,每采购一份网贷资产就要披露到底,这将严重影响效率,从而影响其商业模式。

  综上,“知其然,要知其所以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监管机关尊重从业者的表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员工应当认真研究,结合实际经验,反馈真实意见给监管机关。无论如何,法规来了,真正的春天快来了。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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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P2P互联网金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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